6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正式實施。新基金法以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為導向,促進公募基金向更為市場化方向發展。
新基金法的頒布實施對于規范基金的募集銷售、投資運作和信息披露,完善基金監管,打擊“老鼠倉”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持有人合法權益,維護基金行業的市場秩序,推動機構投資者隊伍的發展壯大,培育專業、長期、理性的投資文化,促進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放松公募基金發展約束
新基金法放寬了公募基金的發行審核,由審核制向注冊制轉變。注冊制的實現有助于簡化新基金發行程序,節約了新基金發行時間和成本。
新基金法適當放松了基金關聯交易。現行基金法禁止基金的兩類交聯交易: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隨著基金業務的發展,特別是指數型基金數量的快速增長,前述規定已無法適應指數投資的需求。因此,新基金法放開了前述關聯交易,同時要求信息披露防范利益沖突。
新基金法降低了對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要求,主要包括取消“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的硬性要求等。“主要發起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經驗”,相比于老基金法中的有關規定,對發起股東的要求降低。
此外,新基金法還放寬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資格范圍,有條件的放開基金從業人員的證券投資活動,簡化了部分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基金公司人員監管
首先,強化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的任職條件和責任,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需具有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董監事未能勤勉盡責,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或重大風險的,證監會可以責令更換。
其次,新基金法明確禁止了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另外,新基金法也加強了對基金管理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監管。新基金法規定了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禁止行為,并且規定如果基金管理人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或者不符合條件,證監會有權責令其轉讓所持有或者控制基金管理人的股權,并在完成處置前還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三、基金行業轉型的思考
在向財富管理機構全面升級轉型過程中,公募基金公司也遇到了諸多挑戰,新基金法的實施則將有望令這些難題迎來解決契機。
1、人才流失嚴重
作為一類輕資產行業,人才是公募基金公司的重要競爭力之一,但近年來的離職潮令公募基金公司面臨嚴峻的人才流失問題。新基金法令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合法化和透明化,有利于調動公募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積極性,抑制老鼠倉等違法行為,體現了管理層“宜疏不宜堵”的監管理念。此外,基金管理公司還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有利于公募基金留住優秀投資管理人才,保持和提高公募基金業績。
2、專業化分工的探索
新基金法增加了對基金服務機構的規定,對基金行業的產業鏈完善、專業化分工和更為良性的發展不無裨益。
來源:中國資本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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