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IPO申報期間公司不宜轉讓股權


    時間:2013-05-17





      在官方網站回復稱,股份有限公司在IPO申報期間,不宜再發生股權轉讓。如果發生,中介機構應重新履行盡職調查責任。

      高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持有股份

      證監會表示,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因此,證監會認為,若離職的“公司管理層”屬于《公司法》所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則在其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公司章程已經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則需遵循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規定。

      符合條件外資企業

      可發公司債

      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發行債券有關問題,證監會表示,根據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銀行間債券市場監管不屬于證監會管轄范圍。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及《關于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等規定,試點初期,試點公司限于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遵照以上法律法規辦理具體流程。

      對有投資者提出“在股權登記日和除息日買進的股票能否分到紅利”的問題,證監會表示,對于A股,投資者在股權登記日買入的股份享有分紅派息權利,賣出的股份不享有分紅派息權利;投資者在除權除息日買入的股份不享有本次分紅派息的權利。對于B股,投資者在最后交易日買入的股份享有分紅派息權利,賣出的股份不享有分紅派息權利;投資者在除權除息日買入的股份不享有本次分紅派息的權利。

      此外,證監會表示,近期發布的《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調整的范圍不包括證券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

    來源:中國證券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熱點視頻

    第六屆中國報業黨建工作座談會(1) 第六屆中國報業黨建工作座談會(1)

    熱點新聞

    熱點輿情

    特色小鎮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