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差異化監管起步,保險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日漸完善。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對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了歸類細分,并明確了相應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分級監管啟動后,監管層對保險公司經營范圍實現分級分類監管。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曾在今年的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明確,要推進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建設。提高市場準入和退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審核委員會制度。
項俊波同時還強調,要抓緊出臺并實施保險公司經營范圍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和分支機構準入制度。引入新型投資者,研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新型資本投資的監管辦法。
《辦法》通過對業務范圍的合理劃分,鼓勵保險公司發展保障型業務。并且通過將業務范圍調整與償付能力等監管指標掛鉤,促使保險公司提高自身的資本管理能力、風險管控水平和合規經營意識。
《辦法》根據保險業務特性,將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為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兩級。其中,財產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機動車輛保險、企業/家庭財產保險及工程保險、責任保險、船舶/貨運保險、短期健康/意外傷害保險,擴展類業務包括農業保險、特殊風險保險、信用保證保險、投資型保險。人身保險公司基礎類業務包括普通型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擴展類業務包括投資連結型保險和變額年金。
對于新設保險公司,只能申請基礎類業務。對新設財險公司和人身險公司申請基礎類業務的注冊資本及相關內控制度、專業人員等方面亦做出細節性規定。
其中,新設財險公司申請基礎類業務時,明確兩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設立的,只能申請一類基礎類業務,而每增加一項基礎類業務,應當增加不少于兩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有業內人士表示:“《辦法》明顯提高了保險機構的準入門檻。”
退出機制方面,《辦法》明確,對于償付能力不足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可以采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限制業務范圍的措施。同時,保險公司在實施業務范圍退出過程中,應當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妥善處理存續業務,繼續履行承保責任。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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