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新適應土地流轉信貸機制解決農民貸款難


    時間:2013-03-26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農村土地制度關乎農村的根本穩定,也關乎中國的長遠發展,其核心是要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把集體土地確權當成大事來做”、“讓農民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讓農田活起來”,這些表態,讓人們對農村土地確權改革充滿了期待。

      在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僅從集體取得承包權,而非農民個人所有。農民一直受困于土地使用權不能流轉的束縛,隨著農村和農業的發展以及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這一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長久以來,農業經營規模較小,農業科技發揮作用空間有限,農業生產力也難以實現質的飛躍,這已成為農業生產中的一大頑疾。在城鎮化過程中征地補償過低,損害農民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一些農民因為害怕失去承包地,寧愿把土地撂荒也不愿意流轉出去,阻礙了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究其根源,這些問題都與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和土地使用權有關。因此,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必須保障農民的財產性權利,尤其是農民的土地使用權。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在改革的大環境下,農村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快發展,也對穩固的土地承包關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土地確權以市場化為導向,以“還權賦能”、“農民自主”為核心,以建立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產權制度為目標的產權制度改革,是邁向城鄉統籌的起步,是推進中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基石。

      土地確權之后,農民可以利用土地的財產權自愿進行流轉和抵押,通過轉讓、入股等形式增加財產性收益,增加農民的收入。這樣,就給金融機構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課題:如何面對土地確權后發生的變化,放大農民手中土地的融資功能,為農民致富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

      我們認為,土地確權任重而道遠,還需謹慎、穩步推進。一方面,要防止出現土地兼并的現象,應制定工商資本流轉土地的準入和監管辦法,確保土地的使用權不改變,農民的承包經營權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改變。另一方面,要防止農民在對土地流轉后出現“返貧”,造成進一步的社會問題。在完善土地確權的法律法規同時,農村金融機構應與政府通力合作,加快建設農村土地交易市場,健全保險評估體系。農村金融機構也要創新適應土地流轉的信貸機制,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


    來源:中國經濟網——《農村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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