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開展資產托管業務再向前邁進一步。證監會發布2部法規為券商托管業務定調,分別是《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業務試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羅列出8大類資產托管業務,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債券及其他債權、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信托財產、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貴金屬以及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微博用戶@金融監管對這2部法規分別進行了評論;同時羅列了具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質的銀行;梳理了不同托管資質業務類型下的具體細節規定和法規依據。老虎財經整理如下:
1.關于2部法規的評論
目前資產托管仍然僅限于商業銀行,而其中絕大多數是具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質的19家銀行;所以其他托管資質事實上都以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為中樞,只要具備此資質就可以自動獲得其他托管資質
但2013年3月15日發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打破了商業銀行的壟斷性。首次賦予券商類似的地位。但是從準入門檻來看,基本同銀行托管人資質類似,也只有部分規模和部門設置較齊全的券商可能通過審核,此外券商不具備資金清算功能,所以券商還需要為其托管的基金選定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資金存管銀行。(我比較擔心又淪為類似通道業務的尷尬局面,如果資金存管占據了大部分托管費)
《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業務試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更是野心勃勃,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債券及其他債權、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信托財產、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貴金屬8大類資產一起納入券商資產托管的名單,股票托管和交易所債券托管沒有任何問題,因為銀行本就無法插足,但是其他類別資產托管目前基本是銀行系壟斷,而且券商同樣面臨著資金存管問題(在銀行開立托管資金專門賬戶),仍然需要瓜分很大一部分托管費給商業銀行。市場份額的搶占面臨著巨大考驗。
2.不同托管資質的具體細節規定和法規依據
3.具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質的銀行
來源:中國經濟網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