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問題已成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重災區,幾乎所有從事職業放貸的機構或個人,在借貸過程中都有追求高利的動機。這是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民間借貸審判白皮書中披露的內容。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民間借貸活動是對正規融資體系的有益補充,但是,目前民間借貸案件反映出的不規范性、高利貸傾向以及缺少合法與非法性界定標準等問題,對正規金融體系形成一定沖擊。
部分債權人為職業放貸人
2010年至2012年,天津二中院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標的總額分別達到16039萬元、28993萬元和57570萬元,近兩年分別以80%和98%左右的速度遞增;二審標的總額分別為2310萬元、3098萬元和4238萬元,以34%左右的平均增速連年遞增。
據調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主體從個人擴展為民營企業、社會組織,借款用途也從生活消費需求變為經營性或投資性需求。新型民間借貸主體分布各行各業,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和公司的占較大比重,且債權人與債務人只是通過中間人、保證人的參與形成借貸關系,部分債權人為職業放貸人。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不能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但是大量的民間借貸參與者都試圖通過各種方式規避該法律規定。而從審判角度來看,在疑似高利貸的民間借貸糾紛中,對是否確實存在高利問題的審查存在一定難度,當事人之間手續簡單而不規范,借款人難以提供相應證據或證據線索,無形中增加了“非法高息貸款”活動借助法院的判決而存在的可能性。
當前,一些企業已經將民間借貸作為融資渠道,并通過民間借貸的資金用于各類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解決流動資金、“過橋資金”短缺的難題。高利貸的泛濫,增加了該類問題的復雜性,加劇了民間借貸中的金融風險。一旦資金鏈斷裂、經營狀況惡化,會造成高利貸的惡性循環。
為逃避債務虛構借貸糾紛
據法院調查,一些案件借貸數額巨大而借貸手續簡單,成訟后僅僅憑借一份借據或者借款合同作為證據主張權利。款項以現金形式交付,亦無收款手續,給案件審理帶來很大困難,也給借貸參與者帶來極大風險。
據介紹,一些當事人為了逃避債權人追償,虛構民間借貸糾紛,寄希望于通過法院訴訟保全或者執行程序,將已有財產查封,進而規避實際債權人通過訴訟行為執行已有財產。案件雙方當事人對債務陳述高度一致,對借貸事實沒有爭議,原告與被告“手拉手”同進法院打官司現象時有發生。
而一些公司企業在經營當中陷入困境,公司股東或者企業主便虛構自己與該公司企業之間存在民間借貸糾紛,通過個人與該企業的訴訟行為,保全公司財產,逃避公司債務。這些虛假訴訟,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訴訟活動秩序,不僅違反相關法律,甚至涉嫌犯罪,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監管缺位易引發連鎖反應
由于相關制度建設未能及時跟進,目前,民間借貸仍然游離于國家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尤其在立法層面上還缺乏系統性制度安排。而民間借貸長期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嚴重削弱了宏觀金融調控效果。無論是出借方還是借款方,都會因為民間借貸的不規范性而面臨巨大風險。
白皮書作出這樣的表述:“現有法律中關于民間借貸的指導性規范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因此造成高息攬儲、高利轉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金融傳銷、洗錢、惡意逃債等亂象叢生,這些亂象存在于社會經濟活動的多個環節,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門,帶來監管跨界、監管交叉等難題。”
白皮書指出,民間借貸案件的各種信息通報不及時,沒有形成統一的預警機制,已經成為影響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妥善處理的障礙。需要司法、工商、行政、公安等多個部門相互協作,建立統一的民間借貸信息通報平臺,建立常態化溝通、通報機制,防范金融風險。
白皮書建議,加強金融監管力度,明確民間借貸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建立民間借貸統計信息共享和披露機制,依法嚴厲查處民間借貸中的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活動,明確民間借貸與違法行為的界限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外衣獲取違法利益。
來源:法制日報 王斗斗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