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金融支持


    時間:2013-02-16





      當前,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已逐漸成為各國經濟復蘇的戰略選擇。然而,我國通過鑒定的科技成果中被運用的比例僅為38.2%,其中90%左右的科研項目沒有成功轉化成現實生產力。之所以如此,有50%以上的原因來自資金制約。因此,增強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金融支持、加快科技和金融的完美結合,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自主知識產權成果的商品化、市場化和產業化,便成為我國搶占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制高點的關鍵。

      戰略性新興產業自主知識產權成果的產業化需要“軟性”的金融支持

      產品研發、試產、批量生產之間投入的資金比例約為1:10:100,而且,資金需求會隨著技術成果的不斷轉化而增加。“軟性”金融支持是指,對稱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動態發展過程中所呈現出的不同風險等級,以及信息非均衡程度,戰略性新興產業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將采取不同的最優融資策略組合。形成期的企業處于技術醞釀的“萌芽”階段,資金主要來源于自籌資金、民間資本、科技貸款、知識產權出資入股和政府財政資金;成長期的企業隨著產品技術的逐漸成熟和產品適銷的不斷推進,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逐漸得到釋放,資金來源出現多種渠道,如風險投資、知識產權證券化、抵押貸款、擔保貸款、中小板及創業板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等都成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有效的融資方式;成熟期的企業經營業績穩定、資產規模增大、知識產權資產池形成,知識產權證券化、知識產權質押、知識產權擔保貸款等成為重要的融資方式。另外,也可以從證券市場通過發行企業債券或可轉換債券、增發新股、新股配售等融資方式,獲得持續的資金供給。

      建設“企業、政府、金融機構、社會”四位一體的科技金融支持體系

      “軟性”金融支持策略表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和創新活動已經由過去的一種單一企業化行為,發展成一種政府引導和推動、金融機構扶持的社會化行為。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要轉向以知識產權為依托的高附加值經濟,必須發揮政府在知識產權系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的主導作用,通過知識產權引導戰略實現知識產權秩序中心,構建“企業、政府、金融機構、社會”四位一體的科技金融支持體系。

      在企業層面應提升知識產權開發、運用和保護綜合能力的建設。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相關體制尚不完善,科技創新對GDP的貢獻率只有45%,與德國、美國等創新型國家70%的比例差距較大。提升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能力建設,首先要提高研發投入比例,為知識產權運用提供物質保障;其次要及時申請專利,避免由于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有效措施而使知識產權被模仿、盜用;最后應在財務報告中增加知識產權融資信息的披露。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以及可能影響企業未來財務狀況的重大信息,保護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企業應適當披露知識產權狀況。如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研發投入情況、新產品問世情況、專利申請及授權情況、知識產權有效期間、知識產權信托、知識產權質押及知識產權證券化情況等。產業只有提升了知識產權能力建設,才能最終贏得可持續發展的主動權。

      在政府層面要構建良好的政策支持體系。一些發達國家及地區,如美國、歐盟、日本等,都給予了戰略性新興產業強有力的政策支持,以期通過發展新興產業振興危機后的本國經濟。目前,我國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處于產業生命周期中的形成期,缺乏科技成果轉化機構,科技成果轉化率較低。政府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財政資金支持、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采取政府擔保貸款和稅收優惠政策等措施,無疑是緩解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過程中資金壓力的有效途徑。另外,我國對于知識產權開發、運用和保護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尤其是知識產權融資的法律環境并不十分理想。因此,應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并根據知識產權出資、知識產權信托、知識產權質押、知識產權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相關的具體條例,為今后開展知識產權融資業務提供法律保障。

      在金融機構層面應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信托等金融衍生產品業務,并在政府引導下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主導,政府引導,金融推動”的發展戰略要求金融機構在政府引導下做出諸多方面的努力:積極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運用知識產權融資;完善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全國場外交易市場的培育;支持符合條件的新興戰略性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推進場外交易市場的建設,加快籌建和完善地方性股權交易市場;探索多元化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債券,加快債券市場建設,健全債券評級制度;健全不同層次市場之間的升級、轉板機制,逐步實現各層次資本市場之間的過渡和銜接。

      在社會層面應完善中介機構的功能。一是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政策扶持。二是明確擔保機構責任。如果融資企業方出現貸款違約,應界定清晰擔保機構承擔的金融機構損失比例。同時,擔保機構通過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將知識產權變現或繼續向融資企業追償。而融資企業主或主要企業股東對貸款負無限責任。三是加快企業信用增強機制的建設,為融資企業提供信用鑒定及信用保證,以降低金融機構辦理知識財產貸款之風險,藉此提高金融機構對高新技術企業貸款的意愿。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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