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監管引導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


    時間:2013-01-29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監管標準的放寬,讓全球銀行業獲得一次喘息的機會。此舉再一次表明,金融監管只有順勢而為、量力而為,才能真正守住風險底線,引導銀行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銀行業得到的這份新年大禮,是巴塞爾委員會對《巴塞爾協議III》的重要修正,這些舉措包括推遲流動性覆蓋率的達標期限、放寬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定義范圍以及調整流動性規模的計算方法等。例如原先規定從2015年1月開始,銀行應有足夠的現金或流動資產來應對持續30天的危機,現在這一標準生效期延至2019年1月,同時還提出銀行可用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等作為流動資產等,這些對剛剛走出困境中的歐美銀行業來講實在是一個驚喜。

      《巴塞爾協議III》是針對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引爆的各種風險隱患而制定的,意圖以最為嚴格的監管標準來堵塞銀行風險,督促銀行不要再癡迷于各種衍生工具,而是應更加注重向實體發放貸款。但在全球經濟復蘇和增長乏力的背景下,這些規定反而倒逼銀行把更多的資金留在手里,以應對監管要求,從而失去了投放貸款的熱情,這的確與其初衷背道而馳。所以,歐美很多銀行對《巴塞爾協議III》頗有微詞。

      與歐美銀行業的態度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銀行業對《巴塞爾協議III》高度重視。盡管中國銀行業在此次國際金融危機面前免遭沖擊,但銀行業監管部門為了防患于未然,對《巴塞爾協議III》精心研究,并根據其原則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以銀行核心以及資本充足率為例,《巴塞爾協議III》規定的最低標準為4.5%,而我們的標準則設定為5%。如果這些規定能夠得以嚴格執行,無疑將促使我國銀行業強身健體,為抵御風險筑起一道堅實的堡壘。

      不過,這些規定從問世開始也備受質疑,因為某些措施的確超出了一些銀行尤其是城市商業銀行、農商銀行的承受能力,也是眼下并不完善的資本市場難以承接的。也正因為此,監管部門多次調整監管標準,針對不同類型規模的銀行劃定不同指標,并一再延后實施和達標時間,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銀行資本充足率的達標壓力。監管部門這種審慎與靈活的監管原則,符合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實際,有利于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從現在的情形看,在《巴塞爾協議III》放寬對銀行流動性要求之后,我們的監管標準是否也需要順應這一趨勢,給銀行業尤其是那些剛剛從農信社改制為農商銀行的涉農金融機構更多備戰空間和時間?不然,會無形中束縛住自己的手腳,受制于全球銀行業。

      我們認為,如果說金融衍生品過于泛濫、金融監管過于松懈,是此次爆發國際金融危機重要因素的話,那么我國銀行業面臨的局面則恰恰相反:一方面是金融創新力度不夠,另一方面則是金融管制過多。這就需要加大金融改革力度,改變目前的監管理念和手段,引領銀行業勇于創新金融產品,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務。或許,這才是對金融風險最為有效的防范手段。

    來源:中國經濟網——《農村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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