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創對投資人委托評級和主動評級的規范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今日發布了《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自律指引》。
《評級指引》是我國銀行間市場首個針對信用評級業務的自律制度。《評級指引》以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為約束對象,以信用評級機構為主,包括受評企業、評級業務委托方、評級結果使用方等主體與信用評級業務相關的行為都在約束范圍內,其中保證信用評級獨立性、增強評級質量控制和提高評級透明度的基本理念貫穿始終。
《評級指引》要求信用評級機構應建立健全并切實執行信息管理、評級質量控制、利益沖突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從業人員應滿足資質要求、履行職責并禁止相應行為;明確包括發行人委托評級、投資人委托評級和主動評級在內的信用評級業務共性環節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并結合三者個性特點分章節加以規范;確立交易商協會對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進行自律管理的安排,包括信息提交、業務調查和市場化評價、雙評級、從業標準及認證體系建設和自律處罰等。
《評級指引》從信用評級機構及人員、信用評級業務基本要求、自律管理等多方面提出了比較系統的自律規則,針對我國評級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如關于信息披露提出了具體的披露內容和時間的要求,強調要定期公開披露業務開展和合規情況等;鼓勵推行雙評級制度,提倡由在市場化評價中排名靠前的或不同收費模式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同一受評對象同時進行評級;對信用評級機構終止信用評級結果進行了規范;對于復評的具體時間和程序進行了明確等等。
此外,《評級指引》對投資人委托評級和主動評級進行了規范。這是國內信用評級行業自律規則的首創。其中,對投資人委托評級的基本程序進行了規范,總結了我國初步探索的經驗;交易商協會鼓勵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主動評級,同時也提出了主動評級的基本程序和規則。
《評級指引》對于發行人、主承銷商、投資人等涉及評級業務的主體在評級業務過程中的行為也提出了自律要求,如受評企業、信用評級委托方、信用評級結果使用方及其他相關主體應共同維護信用評級的獨立、客觀和公正,受評企業、主承銷商及其他相關方不得進行級別招標,受評企業應配合信用評級機構開展相關評級業務等。這些規則將為評級機構規范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評級指引》具有以下3個特點:一是注重前瞻性與現實性相結合,設定的標準既有現實的基礎支撐,又代表行業努力可及的方向;
二是注重平衡信用評級業務相關各方的利益訴求,力求做到保護投資人知情權、發行人保密和復議權、信用評級機構的核心競爭力;
三是注重與現有監管政策的銜接,一方面對于現有監管政策的原則性要求進一步細化落實,另一方面針對新問題和新趨勢提出新要求,以期對現有監管政策形成有益補充。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劉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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