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基金法“新意”亮眼 私募納入監管


    時間:2013-01-05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這部法律將在2013年6月開始正式實行。這部法律廣受關注,是因為其第一次從法律層面對私募基金的設立和運作進行了規范。

    同時,證監會又在2012年12月30日發布了《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最主要的內容是,擬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這3類機構直接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在符合一定的條件后,允許向公眾發行公募產品。

    私募納入監管

    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納入調整范圍,并加強了對基金投資者權益保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表示,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主要規范了基金管理人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對采用非公開方式募集設立的基金缺乏具體規定。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居民財富管理需求增長,近年來非公開募集基金也快速發展,規模越來越大,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但由于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缺乏法律依據,導致資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范,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也滋生不少借私募之名進行亂集資等社會問題。

    吳曉靈表示,為規范非公開募集基金,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這次修訂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對非公開基金的募集、運作、管理等進行了規范,從法律上確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開募集基金實現了有法可依。

    這將促進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規范發展,促進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壯大,也給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更規范的財富管理和投資方式,對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同時吳曉靈亦表示,非公開募集基金往往投資者范圍小,社會影響面窄,運作方式靈活,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實行像公開募集基金那樣嚴格的管制和監管。

    為適應非公開募集基金發展的需要,這次修訂在第10章單設1章構建了與公開募集基金有所區別的制度框架。一是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二是規定基金的投資運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內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約定,以自律管理為主。

    三是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產品的備案制度,基金募集完畢后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四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禁止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

    五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是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達到規定條件的,經監管機構核準,可以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私募將可發行公募產品

    《證券投資基金法》中提到的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達到規定條件的,經監管機構核準,可以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為私募基金未來開展公募基金業務預留了法律空間。這也成為坊間極為關心的問題。意味著諸多私募基金在達到一定條件后將被允許發行公募產品,可謂意義重大。

    就在2012年12月30日,證監會正式公布了《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擬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這3類機構直接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上述3類機構已有多年的資產管理業務經驗,現有資產管理規模巨大,風控體系和制度安排較為完善,進入公募基金領域可以為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財服務。同時3類機構可以利用自身在資金、渠道、客戶、投研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吸引各類資金進入資本市場進行投資,有利于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征求意見的新規共18條,規定了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基本條件。

    主要條件包括: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治理內控完善;經營狀況良好、連續3年盈利;沒有違法違規行為;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等等。

    此外,新規定還針對3類機構設定了諸如管理規模、凈資本、分類評價級別等特殊條件。對于證券公司,要求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200億元;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最近1個季度末凈資本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最近1年中國證監會分類評價級別在B類以上。

    對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200億元,最近12個月償付能力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對于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要求其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最近3年資產管理規模均不低于30億元。

    相對而言,對私募基金的要求是最為寬松的。這點實際上目前很多私募基金都符合要求。未來的想象空間就此被打開。

    另外,征求意見稿中提到,在經營運作方面,上述3類機構從事公募基金業務,在基金募集、份額登記、投資運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應統一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新規定主要從業務獨立、風險隔離、公平交易、利益沖突防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監督管理方面,新規定明確,證監會對上述資產管理機構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具有監管權,可以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并可以采取行政監管措施、進行處罰等。

    證監會人士還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擬在上述新規定修改完善后,與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同步實施。

    來源:理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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