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明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就將正式實施。
由于我國股民每年從上市公司拿到的股息紅利普遍微薄,大家可能對股息紅利實際稅負是20%、10%或者是5%不太介意,而是更看重股票在二級市場波動帶來的收益。但是,如果有人提醒你:持股1個月和持股1個月零1天,即持股時間差一天,股息紅利的實際稅負會相差50%時,那想必大家在上市公司分紅派息股權登記日期間,都會用心權衡一下持股和賣股的時機,以獲取最大收益。
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實際稅負為5%。也就是說,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
從該規定看,股息紅利稅負增減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1個月和1年。即持股1個月和持股1個月零1天,持股1年和1年零1天,個人取得股息紅利的實際稅負會相差50%。
例如: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分得1000元股息紅利,持股1個月和持股1個月零1天,前者比后者要多繳100元的個稅;持股1年和1年零1天,前者比后者要多繳50元的個稅。
按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
對于持股期限,股息紅利差別化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后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對于經常操作股票的投資者來說要注意,持股期限的確定辦法是“先進先出法”,即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例如:小張于2012年5月15日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買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買入5000股,共持有該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賣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視為依次賣出2012年5月15日買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買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買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個月。
因此,大家在計算持股期限權衡該持股還是該賣股收益最大時,要注意這個“先進先出法”的規定,而不要誤以為是“后進先出法”,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如何理解實際稅負?
知多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以每次“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是20%,應繳個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準,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時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股息紅利所得只是減半計征個稅。即:應繳個稅額=應納稅所得額×50%×20%。這時,稅率雖仍是20%,但實際稅負相當于10%。
舉例:假如個人獲得1000元的股息、紅利,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50%=500元,應繳個稅額為500×20%=100元。
明年開始,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來源:羊城晚報 嚴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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