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審計監督條例》下稱《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明年1月1日施行。根據《條例》,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證券、保險、信托、期貨、擔保等地方金融機構都將納入審計范圍,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對建設項目的審計延伸到勘察、設計、監理等直接關聯單位。
據省審計廳法規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對審計法等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作了銜接性規定,對國家規定比較原則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對當前審計監督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了創新性規定,體現了地方立法的實踐性、可操作性、前瞻性。此外,《條例》在推進績效審計、財政收入延伸審計、地方金融機構審計、建設項目審計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新意和特點。
《條例》明確將地方金融機構列入審計監督范圍。目前以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為代表的地方金融力量,已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對地方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證券、保險、信托、期貨等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或者組織的財務收支依法進行審計監督。”上述人士表示,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將有助于完善金融監管,揭示和防范金融風險,推動建立健全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和系統風險防范機制。
《條例》還要求審計機關加強績效審計,規定所有審計事項都要審查效益情況。對財政資金、國有資產等公共資源配置、管理、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評價。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對象的依據,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對象本人檔案。同時,對存在問題的,審計評價中將對其應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作出界定。
《條例》還補充了建設項目的審計范圍,并增強了審計結果的應用。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將可以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招標代理、項目管理和咨詢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同時,《條例》規定,建設項目納入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審計結束后根據審計結果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手續,并可以在相關合同中予以約定。省審計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樣的規定,解決了民事行為與行政行為法律效力之間的沖突問題,將使得審計中發現的偷工減料、高估冒算等一系列違規使用資金行為得以有效遏制,維護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此外,《條例》還規定,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對象有涉嫌犯罪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時,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延誤瞞報,未按規定將被審計對象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經濟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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