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決融資難應減少銀行與中小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


    時間:2012-11-13





    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不僅為地區經濟的發展和財富的增加開辟了新的經濟增長點,還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保障充分就業和維護社會穩定。但是融資難一直是困擾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瓶頸,究其原因,有商業銀行規避風險的“惜貸”因素,也有中小企業自身抵押品較少、信用記錄缺乏、對資金需求“短、頻、少”等原因,但歸根結底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關鍵。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核心就在于降低企業和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由此引發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減少信息不對稱的最直接方法就是建立中小企業的征信體系。

    發揮政府優勢建設征信體系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市場經濟發育很不充分,信用經濟發展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要晚得多,導致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狀況和社會信用環境都不是很理想,從企業到消費者個人,都普遍缺乏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觀念。盡管我國中小企業有極大的融資需求,但是信用意識不強,還沒有認識到自身信用的價值,而單純從經濟利益出發,存在隱藏信息、瞞報信息的動機。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日趨成熟,各種法律法規隨著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不斷完善。但目前我國關于中小企業征信法制建設相當落后,缺少信息開放和公平使用的相關法律規定,盡管我國《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于誠實守信的相關規定,但均沒有全面系統的體現信用經濟的要求,也缺少失信懲罰機制,因此不足以對各種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

    信用數據的可獲得性是建立征信體系的關鍵,無論是歐洲國家的政府主導型征信機構還是美國的市場主導型征信機構都可以通過公開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檢索相關的企業信息。由于中小企業缺少誠信意識,而且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會存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因此征信體系應盡量掌握第三方數據,保證信用評價的客觀公正。而大部分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手中,在征信立法不很健全的情況下,免費開放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數據容易發生信用信息的亂用和侵權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由于我國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掌握的企業信息沒有對外開放,征信機構缺乏獲取信息的合法途徑,因此增加了信用評價者和使用者獲取信息的難度,影響了征信體系的客觀性和效用的發揮。

    目前我國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經營分散,還沒有針對中小企業建立一套完整科學的信用調查和評價體系,不能科學合理的評估中小企業的信用情況。而且在現有的征信體系中,個人和企業征信是分開的,在中小企業信用報告中,不會體現企業主個人以及所經營的各個企業的信用,然而對于家族式為主的中小企業來說,個人信用和企業信用是息息相關的。

    因此我們應該充分發揮政府權威性的優勢,借助行政干預手段加快征信體系建設,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整合信用數據實現信息共享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高度發達的信用體系是防范金融風險、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有利保障。我國征信業起步較晚,對于中小企業征信體系的建設相對滯后,然而努力健全社會信用制度,構建中小企業征信體系對于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至關重要。

    縱觀美國、歐洲等信用建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有一套完整的信用治理立法體系,目前我國征信體系建設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征信體系制度基礎不完善,導致信用信息采集等關鍵環節無法可依。盡管各管理部門和商業銀行都建立了適用本部門、本系統的內部信用評價體系,但我國尚沒有一套權威統一的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立科學、切合實際的中小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科學界定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是建立征信體系的關鍵所在。

    首先信用評價體系要根據中小企業的特點與條件,在充分了解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等部門需求的基礎上,全面反應影響中小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項要素。既要考慮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運作,也要考慮企業經營者的素質、誠信意識等方面,使各指標有機配合,并盡量排除各指標之間的相關性。其次,評價指標的來源除了企業本身之外,應盡量從第三方獲得客觀的數據,保證數據的可信度。再次,努力構建客觀的經濟計量模型,將散亂的信用數據進行分類、比較、計算、分析、評估等一系列加工處理,確定企業的信用等級。同時注意評價方法的選擇要科學合理,以事實為依據,注重其實用性,便于信用評估人員進行操作。最終設計出與中小企業適應性強、指標數量適中、數據容易采集、可操作性強的評價指標體系。

    同時建議中小企業征信體系應該賦予企業主個人信用一定的權重,同時延伸對于企業主的考核時間和信用保留時間,使得一些關聯中小企業的信用相互產生影響,從而拓展征信信息范圍和真實性,并利用這種交叉影響產生違約警戒能力,有效地增進中小企業和企業主的信用重視程度。

    重視和依靠政府的支持,有政府負責搭建征信數據平臺,將財政局、工商局、中小企業局、稅務局、海關、法院、銀行、環保、公用事業繳費電費、水費、煤氣、技術監督和證券監管等各相關部門所擁有的關于中小企業的信用數據整合起來。

    一方面,實現信用信息的縱向發展,使工商、海關、稅務、銀行、公安等部門已具有的信用資料和管理趨于專業、規范。另一方面,實現信用信息的橫向發展。目前國內的行政體制以及現實利益等問題導致政府各部門之間的信息處于封鎖狀態,特別是工商和稅務等重要政府部門并沒有建立起信用信息公開制度。最后通過建立中小企業電子信息共享機制,推動各相關部門中小企業電子信息的整合,實現信息批量采集與更新,將各項數據納入征信機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充分發揮這兩個系統的效用。

    建立相應的監督保障機構

    中小企業內部信用管理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中小企業征信體系的建設需要企業提供相關的數據,包括企業概況、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情況、企業關聯交易情況、企業無形資產狀況、納稅狀況信息、企業付款記錄、財務狀況以及破產記錄、犯罪記錄、被追帳記錄等情況。首先,中小企業應通過設置專職的信用管理人員,逐步建立起與信用銷售相適應的客戶資信管理、客戶授信管理和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在防范信用銷售風險的前提下促進信用交易發展,提高企業的信用級別。其次,應注意強化財務管理,保證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向征信機構及相關部門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數據,樹立誠信守法的新形象,贏得征信機構及銀行的信任。

    建立相應的監督機構實現獎罰分明是企業信用體系正常發揮作用的保障。如果政府相關部門、企業提供了虛假信息,該監督部門有權對其進行懲罰和制裁,而且這種懲罰和制裁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據,并具有權威性和執行力,這種懲罰必須足夠重從而可以阻止各機構以及中小企業提供虛假信息。比如將失信者披露于相關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從而對其生存和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對失信者進行信用降級和經濟處罰等。為了使提供虛假信息的部門或企業得到應有的懲罰,應該建立失信舉報制度,同時允許其進行申辯。對于各部門、企業不良記錄進行認真核實,通過內部核查、外部協查進行確認,如果發現確實存在虛假信息,對提供虛假信息的一方要進行懲罰。如果核查發現不存在虛假信息,則對于誣告、誹謗者進行相應的懲罰,所以在對申請人的舉報進行核查之前,應該簽訂一定的法律文件或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從而可以采取沒收保證金或訴諸法律的措施。對于守信者來說可以從自身信用的維護中得到更優惠的貸款利率、維持長期的客戶關系,從守信中得到一定的獎勵,從而鼓勵我國中小企業愿意建立并維護自身的信用記錄。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征信體系,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價,有利于幫助中小企業建立與金融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的合作關系,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于中小企業競爭力的增強和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中國經濟網——《農村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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