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批準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編制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中明確指出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加快存款保險立法進程,擇機出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
《規劃》中第七章第四節明確指出,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加快存款保險立法進程,擇機出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
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制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研究起草《保險公司風險處置條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程序,加強行政退出與司法破產之間的有效銜接。
存款保險制度解釋:
存款保險制度是對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處置的一項制度安排,主要指存款類金融機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購買存款保險,當金融機構瀕臨倒閉或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及時向存款人賠付并適時處置問題機構,發揮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的作用。與政府直接救助金融機構相比較,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于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市場、股東和存款人合理分攤因金融機構倒閉而產生的財務損失。自 20世紀 30年代美國建立世界上第一個存款保險制度以來,迄今已有逾百個國家建立了這一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政府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手段。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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