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浮動費率之海外觀——
浮動管理費最早來源于國外的對沖基金,而隨著海外市場的低迷和投資者的口誅筆伐,共同基金中也逐漸出現部分基金公司成為浮動費率的先行者。
根據晨星最新數據顯示,在美國9000多只開放式共同基金中,只有127只基金收取業績報酬,平均業績提取比例也僅為0.54%,絕大部分在0.1% - 0.3%之間。而在美國,這些基金很多地出現在了富達基金的代銷平臺中。
富達國際亞洲區(除日本)個人投資業務總監李錦榮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國外,包括對沖基金和共同基金在內的基金存在收取不同浮動管理費的情況,主要有三類:其一是對沖基金收取的2%年化管理費+20%的績效提成;其二為共同基金設置業績基準(類似存款利率、國債收益率等)后,之后提取一定的超額管理費;其三也存在于共同基金中,即合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基金凈值表現超于前期最高表現的10%后提前額外費用。
他認為,浮動管理費率更多源自自由化競爭的市場中,基金公司為了滿足在下跌市場中怨聲載道的客戶訴求而推出的一種新的收費方式。對于國內,現在也確實是個非常好的時間點去討論這個話題,對于恢復投資者信心有一定幫助。
更有意思的是,美國市場中出現的第三類基金(即上文提到基金提取管理費的基準為超越前期表現10%),當這類基金一旦遇到牛熊交替市場,從低點回到高點對于管理人來說幾乎不可能,所以有些基金采取解散老基金、重發新基金的方式,而這也卻明顯對投資者并不公平。
然而,國內外也從未停止過對于浮動管理費的擔憂。李錦榮認為,一方面可能會增加客戶的成本,需要設置一個上限進行管理費“封頂”,讓投資者在選擇這類基金時做到成本可控。另外,在國外也確實存在過基金管理人為了博取更高的管理費收入而采取頻繁換手的激進投資策略。
上海證券首席基金分析師代宏坤表示,在美國基金的發展史上,對業績費的爭論從未停止。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總體上限制業績費,認為業績費可能激勵投資顧問為增加顧問費而承擔過度的風險,可能會損害投資者利益。不過,行業和SEC達成妥協,對采用對稱業績費形式的注冊投資公司,以及“合格投資人”的投資顧問予以豁免。
而他介紹,《1940年投資顧問法案》也通過不同時期的條款增補,不斷完善關于收取業績費的規定。初期業績費被豁免在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單位投資信托、ETF等基金中收取,而隨著質疑聲的加大,業績費的條款更加明晰,對合格投資者的界定標準也發生了變化。
除了管理費,在國外,托管費率和交易費用市場化也非常明顯,這正是由于國外托管行市場化競爭比較充分,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之間有著較大的議價空間。同時還會根據基金托管規模的增大而適當降低費率,畢竟達到一定規模后托管費用的總成本是固定的。
根據國外經驗,基金費率的浮動將是一個大勢所趨,但并不會成為主流。基金公司在推行類似產品時,尤其需要讓想要選擇浮動管理費率的投資者對風險有充分的知曉,否則在牛市時他們付出的成本可能會高出許多。同時,浮動管理費事實上只是個概念,而浮動更需要講究對稱浮動,對于上下限的設定尤為重要。
同時,業內人士認為要加強對采取此類費率模式基金的監管。對基金公司制定的業績基準、業績測算時間長度、信息披露透明度等方面加強監管。設置一些管理規則,避免基金公司有不良行為,要求基金公司向持有人充分披露業績表現費計算的相關信息。
來源: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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