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財政部發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通知明確,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1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現將這一規定的含義解釋如下: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