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要求,國務院國資委出臺了《關于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14條推動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具體意見。
“這14條具體意見的核心就是以產權為紐帶,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更多地引入民間投資,促進國有產權與民間資本的合資合作,其本質是產權與產權相互結合、彼此流轉的過程。”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企業研究部部長王志鋼說。
他認為,產權只有流動才能活起來,以前國有企業之所以大面積困難,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國有產權不能流動,固定、僵化的產權體系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促進國有產權與民間資本的合資合作,對雙方都是有益的。”王志鋼說。
這14條具體意見涵蓋了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目標、原則、途徑、措施和規范要求等內容,其效用范圍不僅包括中國的117家中央企業,也包括地方國資委和地方國有企業。
王志鋼表示,在國資委的主要職能中,只有產權管理涉及民間投資。“國資委推動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促進國有企業與民間資本進行產權合作,還可以幫助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他說。
《指導意見》還提出了兩個“不得設置附加條件”。即“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征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時,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時,除國家相關規定允許協議轉讓者外,均應當進入由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認的產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業內普遍認為這是14條具體意見中的新亮點。
“以前國有企業轉讓股權或產權時,有些轉讓方會習慣性地尋找大的、熟悉的企業,也就是國有企業。在招標中,他們可能會只邀請少數幾家國有企業來投標,甚至在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公開排斥非國有企業。”王志鋼說,兩個“不得設置附加條件”無疑會給予民間資本更多的平等競爭機會。
與其他部門發布的支持民間投資細則不同的是,國資委發布的具體意見中,特別強調“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時,應當通過產權市場、媒體和互聯網廣泛發布擬引入民間投資項目的相關信息”,以在更大范圍公開相關信息。
《指導意見》還指出,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對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相關規定,遵循市場規律,尊重企業意愿,平等保護各類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企業章程,依法履行決策程序,維護出資人權益。
“這兩條的意思也很明確,就是既要保護民間投資主體的權益,也要維護國有出資人的權益,還要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求得13億中國人共同利益與買方個人利益的平等保護,真正實現公平公正、依法合規。”王志鋼說。
對于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實現途徑和方式,《指導意見》也予以明確,民間投資主體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指導意見》還確定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
來源:新華網 何宗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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