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貸款“借新還舊”暗積風險


    作者:王偉 卞春元 陳暉    時間:2012-06-13





    從銀行貸款到期后不主動償還,經催要仍無理拒償,被起訴后又利用銀行自身的不規范行為“借新還舊”來賴賬。近日,商河縣某村幾名“老賴”的賴賬伎倆終被識破。“借新還舊”作為商業銀行在貸款的發放和收回過程中經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貸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時收回,又重新發放貸款用于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其大量存在,隱含著相當的法律風險。銀行“抹平”賬面記錄2008年初,大蒜行情看漲,許多農戶借款籌資從事大蒜收購加工業務,商河縣某村村民田金、田海、田剛均為化名等8人也于當年3月份分別從某銀行各借款20萬元進行投資經營。轉眼1年過去了,8個人的借款都將到期,但因市場行情變化,他們此時都無力償還借款。經協商,除田金、田海、田剛外的另外5人都到銀行辦理了借新還舊手續。銀行一方在田金、田海、田剛未到場簽字確認的情況下,單方將各20萬元貸款劃入3人在該銀行設立的銀行卡賬號,然后又轉至他們2008年3月的貸款賬戶上,并做了銀行內部的會計平賬處理。對此,除田氏3人之外的另5名借款人都予以明確證實。1年后,新的借款合同又到期了,銀行在向田金、田海、田剛3人催收無果的情況下,分別將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他們分別償還2008年合同項下的借款20萬元。法庭上,田氏3人均主張該項借款已經償還,并提供了從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調取的個人信用報告。3份信用報告均顯示,3人在2008年3月份的那筆借款都已結清,余額為零;銀行方出具的貸款戶目前狀態證明也是如此。如此看來,田氏3人還清了2008年的借款。

    銀行、欠款人各擔其責

    事情并非這樣簡單。法院不僅要看單份證據的證明內容,還要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其他證據,結合生活常理來盡量還原事情的真實面目,看由此還原的結果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針對田氏3人的案子,2008年貸款戶當前余額為零是不爭的事實,銀行方也承認,但是銀行對此的解釋是,3人并未實際歸還各自的20萬元借款,只不過是銀行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抹平了3人2008年欠款的賬面記錄,3人當前仍各自欠銀行20萬元。商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發現,3人提供的信用報告在顯示2008年3月借款已結清的同時,還顯示3人在2009年3月又各自產生新的20萬元借款余額。因此法院認為,3人只認可同一份信用報告中對自己有利的記載,而否認其載明的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再綜合其他證據,認定3人仍應向貸款銀行承擔償還本金20萬元及利息的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后,田金服判息訴,而田海、田剛提出了上訴。法院認為,該案中銀行一方確實存在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對此,銀行自應承擔人民銀行規定的內部行政等其他責任,但借款人的還款責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借新還舊”藏風險對于“借新還舊”現象大量存在,致源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厲莉認為,“借新還舊”貸款大多辦理時間較早,從信貸管理角度看,貸款抵押、擔保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容易造成不良貸款產生。突出問題是,銀行資金被企業長期占用,既掩蓋了企業經營的缺陷,又掩蓋了企業融資能力不足的問題。

    她表示,雖然“借新還舊”在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收回過程中經常被采用,有利于盤活不良貸款,可規避訴訟時效的法律限制,但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信貸資產質量的真實狀況,推遲了信貸風險暴露的時間,積累著信貸風險。

    大正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強表示,在辦理借新還舊貸款的手續上,隱含著相當的法律風險。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來貸款的前提下,銀行為其辦新貸款是無奈之舉,但容易在抵押、擔保等環節上出現疏忽,最終成為借貸案件中的敗訴方。他提醒,銀行在辦理借新還舊手續的過程中要注意防范風險,簽訂擔保合同,防止“惡意”抵押;此外,依《稅收征收管理法》,借款人欠繳稅款,稅權要優先于重新辦的抵押權,因此還要警惕借款人亂用優先權。


    來源:經濟導報 王偉 卞春元 陳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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