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定價方式日前作出重大調整。5月20日,證監會正式公布《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明確規定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新股發行定價從以前的必須經過“詢價—定價”的“兩步走”,變成可以跳過詢價階段的“一步走”,這不僅意味著實行多年的IPO強制詢價時代終結,也表明A股市場新股發行自主定價時代來臨。
放松管制還權市場
跳過詢價階段,直接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協商定價,意味著對新股發行定價的管制色彩正逐漸淡化。
據了解,自2006年《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發布以來,A股市場一直實行的是新股發行強制詢價制度。但在實踐中,由于詢價機制本身的瑕疵,以及證券市場誠信機制發育不完善等原因,效果并不十分理想。不僅出現了詢價機構哄抬新股發行價格現象,也出現了諸如八菱科技、朗瑪信息等多家公司因網下參與詢價機構不足20家而中止發行的情況。
如何實現新股定價的市場化,一直是近年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核心。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此次調整意在提高新股定價方式的靈活性,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發揮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和歸位盡責。
“放松行政管制、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是多年來新股發行改革總的原則。由行政監管部門規定發行價怎么定,完全按照行政規定的方式來進行,已經不適合了。隨著市場的逐步發育成熟,需要還權于市場。”該負責人說。
在放松行政管制后,新股發行自主定價會不會帶來“高定價”、“亂定價”現象?對此北京星石投資首席策略師楊玲認為,放松管制并不會帶來新股“高定價”,反而是向成熟市場靠攏的一種表現。“因為自主定價解決了一個重要問題,即新股定價是‘市場’說了算,還是審核部門說了算。”
另有業內人士認為,由于新股發行自主定價還要遵守有關發行價不超過行業市盈率25%的規定,因此新股并不存在“高定價”、“亂定價”的空間。其次,自主定價賦予了主承銷商有更大自主權,但同時也意味著更大的風險,比如IPO定價過高可能會產生發行終止、發行失敗、首日暴跌等一些惡果,而這些后果也需要定價方自行承擔。
對于市場關注度較高的新股發行如何執行行業平均市盈率“25%規則”的問題,此次《決定》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會單獨就此制定并公布相關操作細則。
加強監管抑制炒新
在放松對新股發行定價行政管制的同時,對定價過程的監管卻在收緊。
首當其沖的是對信息披露的要求。《決定》增加了成熟市場關于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今后在IPO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當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與此同時,《決定》還進一步加強了對新股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針對一些網下投資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參與網下新股申購的現象,《辦法》規定,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相關證券投資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
業內人士認為,這對于目前盛行的炒新現象無疑是迎頭一棒。由于此次新股發行改革取消了3個月的鎖定期,很可能會導致更多的炒新產品參與網下來博取一、二級市場的價差。《決定》不準打新產品參與網下配售,等于堵住了這條炒新的路徑,使得炒新的空間進一步減少。
除了嚴格的監管外,實際上,新股發行自主定價也將直接抑制炒新套利行為。楊玲認為,自主定價意味著是市場說了算,一、二級市場之間的利差空間會越來越小,即使存在套利空間,也馬上就會被各類市場機構拉平,因此也很難長期存在炒新的套利機會。隨著越來越多新股實現自主定價,炒新行為也會逐漸消失。
楊玲同時認為,實現新股發行自主定價、加強監管,這一系列改革措施有利于促使市場各方理性參與,會逐步改變IPO和二級市場的生態和土壤。“這對證券市場長期發展是個重大利好,市場化改革逐步完成后,預計價值投資的投資風格將占領市場,取代目前盛行的投機模式。”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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