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新措施出臺 為券商帶上五道“緊箍咒”


    作者:潘俠    時間:2012-05-24





    2011年以來,新股發行市盈率不斷走低,已經開始趨向合理區域。新股發行逐漸接近成熟市場,需要新股發行制度的不斷完善來起到規范的作用。日前,證券會發布的《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從五個方面進一步規范了新股發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隨著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深入,新股發行逐漸從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要求投行業務模式從“重保薦輕承銷”向“保薦與承銷并重”轉變。本期《證券日報》券商周刊結合證監會的新措施,佐以各家券商的觀點,聚集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未來的方向。

    特別報道·聚焦新股發行體制改革

    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正在有序鋪開。

    本周一,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向社會公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8號-《關于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作為《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出臺6年后的最大一次變動,《決定》從詢價和定價、信息披露、違規違法行為的監管和處罰等五方面進行了修改,此舉不僅重新確定了證券保薦承銷業務的規則,更是約束券商的五道“緊箍咒”,以市場和行政力量促使券商合理履行中介機構的義務。

    業界認為,此次新規呈現出淡化行政干預的趨勢,對打擊炒新、規范券商行為方面都能起到一定作用。新股發行體制的改革需要綜合治理,如何落實各項政策并形成政策間的協同效應,是未來需關注的重點。

    緊箍咒一:

    靈活定價方式

    明晰券商責任

    本次《決定》的修訂是針對今年4月末出臺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在法規層面上的完善,其出臺所針對的恰恰是發行和承銷制度這一改革重點。

    本次《辦法》最為引人關注的,是涉及發行與承銷管理的有關要求做了具體體現,使之進一步可操作化。比如,之前就明確的擴大自主推薦詢價對象范圍,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這次就對個人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提出了一定的條件,并對主承銷商利用自主推薦權利向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的行為提出了監管措施。

    在提高網下配售比例方面,原則上網下發行比例不低于50%,但取消網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同時規定詢價對象與發行人、承銷商可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最引人關注的是,第一大點提到的第四小點,即為了提高定價方式的靈活性,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從以前的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單一定價模式,改為多種定價方式并存。此次《辦法》提出,以后IPO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新股發行不詢價是一項重大的變革,將定價把定價權下放給券商和承銷保薦機構的同時,也是將責任全權交予二者。若價格過高,投資者將選擇‘用腳投票’,發行人和承銷將面臨發行失敗、上市股價暴跌等后果,與以往詢價機構決定不同,采用直接定價的定價方將全部承擔這些后果,這就要求主承銷商有更高的承銷能力,不然可能會導致發行的冷場。這將對遏制三高起到一定的作用。”分析人士表示。不僅如此,《決定》還賦予發行人與承銷商更多的選擇。例如除直接協商定價此外,還可采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這樣以來,發行人和承銷商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詢價或者不詢價。

    緊箍咒二:

    遵守“三公”原則

    抑制故意炒作

    《決定》明確了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要求,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對初步溝通、推介、詢價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圍都做出了更加嚴格、具體的規定。同時,借鑒成熟市場關于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辦法》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在成熟市場,一般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間內不得對證券發行進行公開宣傳。例如在美國,在提交了招股說明書之后,企業便進入了“靜默期”,在“靜默期”內,企業或企業高管以及與法相相關的人員不得發表任何可能影響潛在投資者對首次公開招股交易判斷的言論。實際上,我國在創業板IPO中已有相關的規定。分析認為,關于“靜默期”的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新股炒作行為。

    另外,分析認為對于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要求,也意在體現三公原則,強調了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避免券商等機構搞內幕交易等一手遮天的行為。

    緊箍咒三:

    加強定價監管

    抑制投機打新

    《辦法》還加強了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為竭止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參與網下新股申購的現象,《辦法》規定,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相關證券投資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證券業協會將在自律規則中對促進網下合理定價進一步明確具體細則。

    打新產品不能參與網下配售,也意指抑制機構和散戶的“炒新”頑疾。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認為,“有關打新產品不能參與網下配售,這對于瘋狂炒新的現象無疑是迎頭一棒。”由于之前參與網下配售有三個月的鎖定期,而此次新股發行改革取消了鎖定期,很可能會導致更多的炒新產品參與網下來博取一二級的價差。新規定不準打新產品參與網下配售就堵住了這條炒新的路徑,使得炒新的空間進一步減少。

    緊箍咒四:

    重視政策執行

    加大處罰力度

    監管和處罰是否到位,是決定規則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一位保薦人則告訴記者,“從某個角度來說,執行力比政策更重要,很多政策我們一直都有,但沒有有效執行。”

    對于新股發行過程中的種種違規違法行為,本次出臺的《決定》也進行了細致的規定,加強了對違法違規行為和不當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對于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詢價對象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辦法》提出了明確的監管措施,具體措施包括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示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對一些性質嚴重的違規行為,《辦法》規定證監會可暫停證券公司最長為36個月的證券承銷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加強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和不當行為的監管處罰和讓證券業協會參與對發行承銷的行業自律管理無疑對券商的行為起到了監督作用。李大霄表示,一直以來,出現發行違規,往往對證券公司只是譴責了事,不足以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而三年的業務暫停,將有效地對券商產生制約作用。

    緊箍咒五:

    監管信息共享

    行業自律壓身

    與硬性指標配套,本次《辦法》的發布也加強了證券業協會對發行承銷的行業自律管理。與之前的規定相比,本次《辦法》要求發行人、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參與證券發行,除了遵守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等機構的相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對違規違法行為,《辦法》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根據自律規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自律懲戒措施。分析人士認為,此舉是對證券業協會進行了授權。下一步,監管部門將加強與證券業協會的溝通配合,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實現監管信息共享、監管措施互動。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潘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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