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之前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征求意見稿》相比,證監會昨日公布修訂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顯然贏得了更多的支持。針對此前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部分條款得到細化并寫入法律,外界普遍評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終于向實質性邁進。
監管層釋放松綁信號
自郭樹清上任以來,監管層放松管制的信號便在持續加強,這一信號在昨日再次向市場釋放。
《辦法》明確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采用詢價方式定價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有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之前《證券法》已對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做出了規定,但本次《辦法》修改后,新股發行定價可不用再詢價,意味著管制的放松,這也是新規被業界普遍認為有重大突破的一環。
在剛剛結束的券商創新大會上,監管松綁也成為眾券商高管與監管層的共識,新規公布后,有不少投行人士對未來券商擁有自主配售權也開始充滿期待。
信披要求再提高
“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是整個IPO流程的重中之重。”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是“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的克星,同時也是市場的最基礎性要求。
提高發行承銷過程中信披的規范性是本次新規的又一個要素,之前的指導意見雖然對信披同樣提出了要求,但是過于粗略。此次監管層對初步溝通、推介、詢價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圍等都做出了更加嚴格、具體的規定。例如借鑒成熟市場關于股票發行“靜默期”的規定,修改后的《辦法》明確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從言語的表述中能夠看出監管層對信披的要求還將逐步提高。
此外,不斷被強化的信息披露被分析人士解讀為,為新股發行從審核制向注冊制轉變埋下伏筆,是參照成熟市場發行體制的做法,值得肯定。
監管與處罰并舉
“只說問題,不說如何處理問題。”這一直是外界對監管層出臺政策效果存疑的重要原因。在這方面,新規也有了不同于以往的表態。
針對一些網下投資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參與網下新股申購的現象,《辦法》規定,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在招募說明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相關證券投資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
同時,對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以虛假推介誤導投資者,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報價或申購股票,以自有資金直接或者變相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報高價,限制報低價,性質嚴重的違規行為,《辦法》規定證監會可暫停證券公司最長為36個月的證券承銷業務。對發行人違反“靜默期”規定進行宣傳推介、通過其利益相關方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等行為,《辦法》也提出了對應的監管措施。
除了上述內容,監管層還表態對于市場關注度較高的如何執行行業平均市盈率“25%規則”的問題,證監會將會單獨制定并公布相關操作細則。
有業內人士表示,盡管昨日公布的《辦法》只是一個輔助措施規定,但已經能夠看到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開始向實質性邁進的影子。
來源:北京商報 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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