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保監會對保險業的監督力度大大加強,對于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毫不手軟,但是依據相關法規作出的處罰力度,實在沒有應有的威懾力。記者調查發現,現行的《保險法》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完成,是在199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基礎上的第三次修定,對比兩次法律條文以及現在的物價,記者發現,17年來的通脹,讓保險法的實際罰款數額變得越來越“小”,原本有相當震懾力的處罰額度,已經成了隔靴搔癢。
17年物價指數持續上升 罰款金額幾乎“停滯不前”
從1995年到2009年,新舊保險法在罰款數額上總體上變化不大,有的少量增加,甚至還有幾個條款的罰款數額分文未變。總體而言遠遠趕不上物價的上漲倍數,所以對違規者的威懾力大大下降。
1995年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違反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類似條款也出現在了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中,其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查閱資料發現,1995年北京市普通職工月薪也就在300到400元之間,而2011年北京市職工平均月薪為4700元左右。工資增長都不止十倍,更不用說拿房價漲幅與罰款漲幅來對比了。十年前的罰款金額相當于員工10個月的收入,而現如今相對于金融高管蒸蒸日上的收入,保險法對的這點處罰已經“無傷大雅”了。
1995年保險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拒絕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009年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仍有如是規定,罰款金額也沒有改變,仍是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17年未變的罰款金額,到底還有多少懲戒力度,監管者祭起“殺威棒”或許也覺得有些無可奈何。
記者在對比中還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現象,新保險法第一百六十條與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內容相差無幾,但是相比之下,新保險法的處罰竟然更輕了。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1995年保險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而最新修訂的保險法規定,在違法所得超過五萬元的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這種改變是否是存在一種變相縱容的效果呢?
通脹壓力下實際執行罰款數額卻變化不大
相對于17年的通脹,保險法中規定的罰款金額基本原地踏步,就實際執行情況來看,有些罰款金額無異于“隔靴搔癢”。
近日,中國保監會廣東監管局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對時任人保財險珠海分公司三灶營銷服務部負責人的許康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也給予另兩名副總經理1萬元的行政處罰。現在金融企業的部門負責人的月薪基本都在萬元以上,這點罰款可謂不疼不癢,更多的是些面子上的損失。
此外,中國保監會廣東監管局日前還公布了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行政處罰決定。除了對該分公司做出處罰,詹澤強、楊永聰分別作為該分公司分管銀行保險業務的副總經理、銀行保險部經理,廣東監管局也分別給予上述二人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最新數據顯示,2011年廣州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4萬元。1萬元的罰款對普通市民來說都不算個大數目,更別說保險業的中層干部們了。
法律之所以設立懲罰性條款,是希望對違法違規者產生震懾作用,但是隨著物價的上漲,罰款數額如果不順應時代發展跟著上漲,那么監管部門手中的“殺威棒”難免就變成了“癢癢撓”。
來源:中國經濟網 蔣詩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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