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金融企業計提一般準備不得低于風險資產1.5%


    時間:2012-04-19





      財政部日前印發《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余額原則上不得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5%。對于準備金計提不足的金融企業,《辦法》規定原則上不得進行稅后利潤分配。該辦法將于7月1日起施行。

      與財政部2005年下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相比,新的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納入管理范圍,準備金的計提范圍和計提方法也與現行辦法存在較大差別。例如,一般準備的計提要求金融企業運用動態撥備原理,采用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計算風險資產的潛在風險估計值后再進行計提。此外,現行辦法要求金融企業一般準備計提比例不低于1%。

      《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對金融企業運用標準法計算潛在風險估計值時的標準風險系數進行規定:正常類1.5%、關注類3%、次級類30%、可疑類60%、損失類100%。

      此外,對于一般準備余額占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比例難以一次性達到1.5%的金融企業,可以分年到位,但原則上不得超過5年。

      部分銀行業人士表示,由于一般準備計提計入利潤分配,因此新《辦法》的調整并不影響銀行當期利潤。如果按1.5%的比例提取,經粗略計算,對銀行分紅影響也有限。此外,一般準備是針對非預期風險提取的準備,提高計提比例意味著提高銀行抵御遠期風險的能力。

    來源:新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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