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 助力小微企業融資發展


    時間:2012-04-13





    “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與小微企業融資”國際研討會綜述

    李東榮:一個國家的經濟活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

    Nena Stoiljkovic:小微企業融資難是世界范圍內的難題,全球大約有25億人口得不到正規金融服務。在新興市場,大約有2億至5.5億的小微企業無法得到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貸服務或得不到足夠的服務。

    方寧:小微企業是中國經濟的基本單元,是中國經濟富有活力的組成部分,也是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業快速健康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正常運行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金融研究所、參事室、征信中心與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IFC在北京共同舉辦了“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與小微企業融資”國際研討會,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參事室、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國內金融機構、高等院校、小微企業等200余名代表列席了研討會。

    成績顯示: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正在有效拓寬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李東榮指出,一個國家的經濟活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近年來,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出臺了多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引導金融機構改進和加強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取得了明顯成效。截至2011年末,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余額21.8萬億元,同比增長18.6%,增速比大型企業貸款高7.1個百分點。其中,小企業貸款余額10.8萬億元,同比增長25.8%,增速分別高于大型和中型企業貸款14.2個和12.5個百分點。同時,人民銀行為改善我國金融基礎設施也做了大量有益工作,先后組織商業銀行建立了支付清算系統、反洗錢系統、征信系統和服務動產融資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和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等金融基礎設施,對促進我國小微企業融資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李東榮表示,人民銀行與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之間卓有成效的合作,使得我國動產擔保物權改革項目的成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借高望遠,送翠成蔭。衷心希望金融業和社會各界能夠更加重視研究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制度解決途徑,更加關注、了解和支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為小微企業融資創造更加便利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指出,金融擔保制度的發展與中國商事審判工作密切相關。司法統計數據顯示,近五年來,全國法院年均審理商事糾紛案件約170萬件,其中有60%左右是借款和擔保類金融糾紛案件,足顯金融糾紛案件在商事審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又往往與民間借貸活動密切關聯,備受中央和社會各界關注。

    奚曉明說,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推動擔保法律制度的變革和創新,可謂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近年來,在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國擔保和法律制度發生了較大的變革和創新。其中,擔保物范圍的擴大、擔保物權公示制度的完善、抵押權實現方式的便捷以及動產浮動抵押、最高額動產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擔保方式的創新,均已體現在《物權法》第四編擔保物權編中。但實踐中,仍有不少問題沒有得到妥當的解決,最高法院正在起草的《〈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就是要解決擔保物權交易實務中的具體問題。同時,為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不少金融機構在遵循傳統的典型擔保方式進行融資的同時,不斷嘗試和創設新型的非典型擔保方式,例如讓與擔保、商鋪租賃權擔保、出租車經營權擔保、銀行理財產品擔保、保理、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等。對于實踐中出現的非典型擔保等新型擔保方式,最高法院正在積極進行調研。初步意見是,根據《物權法》第15條規定的區分原則,在當事人通過合同創設新型擔保物權時,除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在合同效力認定方面,應依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等情形,不宜輕易否定非典型擔保合同之效力,以滿足擔保實踐之需要,拓寬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

    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副總裁Nena Stoiljkovic女士指出,小微企業融資難是世界范圍內的難題,全球大約有25億人口得不到正規金融服務。在新興市場,大約有2億至5.5億的小微企業無法得到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貸服務或得不到足夠的服務。從廣義上講,金融基礎設施是指為實現活躍和高效的金融中介活動而建立的系統、機構、技術和標準。在任何經濟體中,金融基礎設施都是金融體系的一個核心組成部分,也是為了向更多的小微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務而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國際研究表明,良好的金融基礎設施有助于幫助市場參與者轉移資金、保持資產價值、降低信息不對稱、激勵客戶、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過度負債。例如,擔保物權制度能使信貸機構用動產作為擔保品,并能夠清楚地了解是否已經有其它權利人在一項動產上建立了權益。

    她進一步表示,2011年完成的中國擔保物權改革后評估的結果也肯定了中國在擔保物權改革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過去4年多的時間里,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應收賬款質押公示系統和融資租賃公示系統已經累計登記了近60萬筆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和租賃交易。交易所涉及的融資總額超過3.5萬億美元,其中超過1萬億美元的融資提供給了中小企業。

    實踐表明:動產融資業務發展為小微企業融資難有效破題

    論壇上,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負責人劉萍、國際金融公司成都辦公室主任賴金昌重點介紹了2011年由國際知名評估機構Dalberg對中國動產擔保制度改革項目進行的第三方評估結果與相關發現。

    劉萍介紹,自2003年起人民銀行與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開始合作開展中國動產擔保制度改革項目,前后持續了9年時間。人民銀行在2003年至2005年調研中發現了“兩個矛盾和一個不匹配”。“兩個矛盾”是大量閑置的動產資源與中小企業融資普遍困難之間的矛盾以及不動產資源枯竭趨勢與信貸擔保過分依賴不動產之間的矛盾。“一個不匹配”是商業銀行接受的信貸擔保物70%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動產,而廣大中小企業卻普遍依賴動產擔保資源,其資產價值的70%左右是應收賬款與存貨。此外,調研中還發現在中國存在著15個分散的擔保物權登記機構。在國外,一般只有不動產、動產兩個登記體系。

    劉萍認為,中國動產擔保制度改革對項目的需求方中小企業和金融機構、供給方人民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都產生了雙贏的結果,意義重大。中國動產擔保制度改革項目小組提出的八項建議被《物權法》全部吸收為條文。2007年10月、2009年7月,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和融資租賃系統分別上線運行2011年兩個系統統一更名為動產融資登記系統。2010年10月,在韓國首爾舉行的G20首腦會議相關報告將中國動產擔保制度改革項目列為全球164個成功幫助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案例之首。第三方獨立評估抽樣調查了國內50家金融機構,發現改革項目取得的突出成就遠超預定目標。96%的樣本金融機構認為項目改善了各類客戶融資渠道,86%的樣本金融機構認為改革后他們開始服務于以前沒有服務過的中小企業群體。國內動產擔保貸款筆數和余額快速增長。2006年至2008年間《物權法》通過前后,國內商業銀行單純由動產擔保貸款的筆數和余額增長較為緩慢;2008年至2010年間則迅猛增長,分別增長了21%和24%。中小企業客戶數和貸款余額迅猛增長。2008年至2010年間,工農中建交五大商業銀行的中小企業客戶數的“復合平均增長率”CAGR為11%,貸款余額CAGR為25%;而在2006年至2008年間則分別為-1%和2%。其它七家樣本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2008年至2010年間中小企業客戶數CAGR為44%,貸款余額CAGR為45%;而2006年至2008年間則分別僅為17%和20%。動產擔保貸款占比迅速上升。

    賴金昌介紹,到2010年底,中國涉及動產融資的信貸余額占整個全部信貸余額的33%左右,基本上已經三分天下了。實際上,對50家機構的調查結果表明,應收賬款融資的平均違約率僅為0.45%,存貨融資平均違約率僅為0.6%,這個違約率比商業銀行不動產的違約率要低,比商業銀行的信用貸款的違約率也要低。此次,Dalberg獨立評估中還調查了250家國內中小企業,59%的中小企業認為,如果沒有動產融資,企業或者倒閉,或者業務受嚴重影響。88%的中小企業認為,動產融資幫助其擴張了業務。

    賴金昌說,今后幾年改革的方向包括,盡快推動最高法院出臺《物權法》擔保物權編的司法解釋。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司法解釋中要明確“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不是一個法定的義務,只是商業選擇。人民銀行已經實現應收賬款質押的互聯網電子登記,這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個電子式的擔保物權登記,希望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對存貨、機器設備等動產融資也能建立全國性的互聯網登記。

    他進一步表示,據國際金融公司金融基礎設施技術援助線負責人Tony Lythgoe介紹:75%的中小企業都認為獲得融資是很困難的,這限制了他們發展的能力,最終也限制他們創造更多就業機會的能力。貸款人為什么不愿意借款給中小企業,是因為成本比較高,信息也不對稱。但是,通過金融基礎設施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方便信息的收集,降低風險。國際經驗表明,金融基礎設施好的經濟體中,獲得信貸也更容易。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指出,除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外,人民銀行的融資租賃登記系統涉及到權屬關系登記,在國內是首創。以上兩個系統的先進理念基于互聯網非常便利、低成本的特點,作為服務動產融資業務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為小微企業信貸發揮了基礎性的保障作用。登記機構對登記要素只負形式審查責任,不負實質審查責任,登記本身的真實性可以由登記用戶自行負責。動產擔保融資很有發展潛力,已經蓬勃發展起來,特別是對保理也進行登記,去年保理的登記量首次超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量。

    汪路說,動產融資登記不僅僅是個簡單的IT技術系統,需要配套法規。這些年,在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有所進展,如“一行三會”出臺193號文,銀行業協會出臺保理相關規范,天津、武漢等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關指導性文件。去年下半年,天津市高院出臺了一個租賃登記方面的審判指導意見,對確立租賃登記司法效力進行了有益嘗試。實際上,兩個系統登記的司法效力,經過長時間的實踐,已經獲得了廣泛的共識。建議未來我國應該統一動產擔保物權的登記公示系統,大大降低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

    未來:以改革的思路和市場原則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在談到當前小微企業發展態勢時,國務院參事室副主任方寧指出,小微企業是中國經濟的基本單元,是中國經濟富有活力的組成部分,也是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業快速健康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正常運行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當前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仍在持續,歐債危機的演變有待觀察,世界經濟復蘇存在著不穩定性,我國經濟繼續朝著宏觀調控的預期方向發展,呈現增長較快、效益較好、民生改善的良好態勢,但是經濟運行中不平衡不可持續的矛盾仍很突出,這樣的大環境下,小微企業的發展有不少困難,融資難的問題尤其突出,引起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去年以來,陸續出臺了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有的政策已經開始顯現成效。最近國務院又確定在溫州市設立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12項主要任務中有3項是直接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而設定的。這些措施將產生積極的影響。當然,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需要不斷研究新情況,以改革的思路和市場的原則解決遇到的新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張健華指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是世界性難題。小微企業融資難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企業自身的原因,小微企業本身面臨著高風險、倒閉概率高的問題,資本實力不強,產業發展也有生命周期,還有信息不透明等問題。第二個方面是法律制度方面,金融基礎設施如支付清算體系、動產物權擔保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等不完善,導致我們整個小微企業融資有一定的難度。第三個方面是金融體系自身的問題,金融組織結構不合理,導致很多地方金融競爭不充分,消費者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小微企業得不到有效融資。

    張健華說,中國當前最大的問題是融資結構中過于依賴間接融資,非金融部門融資80%來自于銀行業,只有20%左右來自于資本市場。很多大型企業也主要依靠銀行業貸款,銀行業資源配置絕大多數配置到了大型企業中。歐洲很多小國還沒有中國的一個省大,兩三家大銀行設立分支機構,基本上就實現了金融服務全覆蓋。而中國的鄉鎮比較大,截至2010年末,6%左右的鄉鎮沒有一家金融機構的網點。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要形成競爭性的金融市場,就要放寬銀行業市場準入。大銀行設立中小企業服務部是一個選擇,但從國際經驗來看,其實服務小企業的機構要靠貼近基層的社區金融機構。美國8000家左右的銀行業機構中,有6000多家是社區銀行,主要為當地居民和小企業服務。發展小型金融機構,到底是銀行控股還是允許企業直接發起設立,目前有較大爭議。中國現在民間資本已經有很多了,我們社會財富積累到了今天,除了銀行以外有很多的資本,其實對社會資本的進入適當也可以有所放松。當然,小型機構如果發展多了,監管也要跟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給小型金融機構提高信譽、增強公眾認可度,并且可以補充監管。在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明確發展實體經濟是根本,金融服務和金融監管都需要服從這個大局。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田浩為認為,近年來,天津眾多小微企業引進資金,加速技術設備升級換代,增強了市場競爭力。但是由于我國沒有對一般動產所有權設立登記制度,一些不誠信的承租人,利用占有動產租賃物的優勢,或者在租賃物上設定擔保物權,在追索標底物所有權時,對出租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嚴重挫傷了租賃公司的投資信心,也制約了小微企業融資渠道的拓寬。我們設計了以登記平臺為載體,以公示租賃物權屬狀況為前提,為特定主體查詢標的物等解決難題的架構。

    民生銀行風險部總經理趙繼臣介紹,服務小微企業,是民生銀行三大戰略之一。去年,民生銀行共為45萬戶小微企業提供了金融服務,其中貸款客戶有15萬戶。截至目前,貸款余額為2500億元。民生銀行在體制創新、制度變革、管理創新、產品創新、服務創新、技術創新、簡化流程、理念創新、團隊建設、文化創新等方面進行了有益嘗試。民生銀行客戶張汗青作為小微企業的代表發言,介紹了民生銀行“商貸通”業務創新使他經營的超市的長期供應商可以把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從而順利獲得貸款,用于經營周轉。

    在隨后由人民銀行金融所綜合部主任張韶華主持的圓桌討論環節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宋曉明、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劉向民、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司巡視員狄娜、國際金融公司東亞和太平洋局金融部門技術援助線負責人Matthew Gamser以及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圣平分別發言。宋曉明庭長認為,《物權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要統一登記制度,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這是非常好的。但是《物權法》出臺到現在有四年多的時間,這項工作舉步維艱。審判實踐中也經常遇到錯誤登記、重復登記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等問題。隨著改革步伐的加快,這個問題一定會盡快解決好。劉向民副司長認為,要改善小微企業的融資,首先是要擴大供給,要真正引導、放寬、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正規的金融業,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及研究利率市場化問題等。中國現在最缺的是非吸收存款類的放貸機構的立法和監管制度。其次是擴大有效的需求,希望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形式,進一步完善有關動產擔保法律制度。狄娜巡視員認為,小微企業融資難,一是難在單體成本高,一定要通過集合、平臺解決這個難題。其次,小微企業融資難不僅僅表現為貸款難,其他方面也比較困難。不同時期要搭配不同的融資方式,再扶植以相應的財稅政策。再次是信息不對稱,要注意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問題。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不能強求商業銀行來做,只能是通過政策性的機制激勵銀行去做。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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