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監會正式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在《規劃》中,保監會明確指出,現行償付能力制度體系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的監管需要,將用3至5年時間,建成一套涵蓋資本充足要求、風險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的“三支柱”整體框架,形成一套既與國際接軌、又與我國保險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推動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制度。
根據現有規定,對償付能力和資本金不足的公司,監管層將通過限制規模、停批分支機構、責令加大分保、督促增資擴股、停業整頓甚至接管等措施限時整改到位。分析人士指出,如果新監管制度借鑒歐盟經驗,或者選擇現有體系和償付能力之間的折中方案的話,國內保險公司則面臨杠桿下降和再融資的壓力。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目前的監管標準下,國內保險公司也面臨著巨大的償付率壓力,業務的迅速擴張和資本市場的動蕩促使幾大上市險企馬不停蹄的增資發債補充資本金。對于新規則的施行對保險行業的影響,羅毅認為,施行新準則后受影響較大的是投資風險高、風險分散不充分的保險公司,因為對于他們而言,最低資本的要求會上升,杠桿率的要求會下降。
《規劃》亮點
早在2003年3月,保監會就以1號文形式發布了重頭文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到了2008年7月,保監會又以該年度第1號令正式發布了第一代險企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新《規劃》在此前的基礎上提出了三個總體目標:一是用三至五年時間,形成一套既與國際接軌、又與我國保險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二是在制度建設的過程中,不斷推動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制度,提高行業風險管理和資本管理水平;三是通過制度建設,不斷提升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國際影響力,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地位。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透露,“三支柱”整體框架是指:第一支柱資本充足要求,包括資產負債評估標準、實際資本標準、最低資本標準、資本充足率標準和監管措施等;第二支柱風險管理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要求,監管部門對公司資本計量和風險管理的監督檢查等;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對監管部門的報告要求和對社會公眾的信息公開披露要求。
市場影響
眾所周知,償付能力不足意味著險企隨時可能存在風險。償付能力一直被看做是險企的“命脈”,剛剛在去年發行300億元次級債的中國人壽又擬在境內外發行460億元次級債補充償付能力;中國平安則計劃今年內公開發行不超過260億元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而根據2011年年報,中國人壽和中國平安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170和166,均超過保監會II類監管要求。從行業來看,2011年,保監會共批準66家公司增資900億元、15家公司發行次級債600.5億元,合計融資額達1500億元,較2010年飆升169%。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建設第二代制度體系,對于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增強監管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業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地位,促進我國保險業科學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于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促進保險市場穩健運行。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業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促進行業轉變發展方式,增強保險業服務國民經濟大局的能力。四是有利于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增強金融監管的協調性。五是有利于提高我國保險監管的國際地位,增強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
北京對外經貿大學保險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國軍認為,只有建立了一個完善的市場監管體系,才可以保證保險公司公平透明地開展競爭。“中國保險公司的資本金耗蝕速度很快,根源在于發展模式粗放,承保、理賠、資產運作等業務的風險管理做得并不好,而第二代監管體系將迫使保險公司強化資本約束機制,加強精細化管理,對行業來說是好事。”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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