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對于銀行業畸亂的收費服務,早已是民怨沸騰。一邊是銀行肆意妄為,想收就收,重復收費、隱形收費現象嚴重;另一方面則是廣大消費者,尤其是生存艱難的中小企業,“手無寸權”,只能淪為待宰羔羊。名目繁多的手續費促成了銀行暴利的同時,也將銀行披著市場化外衣行壟斷之實的貪婪本質彰顯于眾,嚴重阻礙了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
“3?15”日益臨近,對于備受詬病的收費服務,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發改委終于“改革”了。2012年2月10日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出臺,《辦法》明確表示,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商業銀行自行制定的價格,必須“明碼標價” ,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征求意見稿甫一出臺,立即引來呼聲一片。支持者稱,《辦法》出臺后將改變消費者以往所處的弱勢地位,更好地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以此打破金融壟斷,推動金融體制改革。然而如若細加分析,我們便不難發現,種種看似力度頗大的條約,仍難掩其“霸王條款”的本質。表面上打著“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旗號,實質上仍是在為銀行謀取私利,消費者的話語權仍然處于被剝奪的境地。
造成這一后果的原因,首先便在于征求意見稿避重就輕,縮小消費者話語權范圍。無論是政府定價,還是銀行定價,都關乎消費者利益,也都應當及時征求消費者的相關意見。然而詭秘的是,征求意見稿僅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制定上提及要征求消費者意見;而對于銀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場調節價上,未提及與金融消費者商量或征求消費者意見。如此行徑,明擺著是將消費者關在門外,銀行則“獨裁專制”,一方說了算。
其次,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政府定價、指導價范圍太窄,政府對于銀行收費的干預、監管力度還太小;而在市場調節價方面,給予銀行自由調節空間過大。例如,征求意見稿未規定商業銀行實行市場價時應遵守的必要性原則,即明確界定哪些服務項目屬于不應該收費范疇,這樣在執行階段,容易給商業銀行“可乘之機”,以實行市場價格的名義將很多本不該收費的項目變得合法化。此外,征求意見稿并未涉及部分客戶的投訴熱點。例如,國有銀行異地轉賬取現收費過高,理財產品銷售不專業等問題。
因此本質上講,所謂的征求意見稿,不過是從法律上為備受詬病的銀行亂收費項目打開了綠燈,為收費合法化提供了依據。銀行自主定價權被擴大,消費者本來就乏善可陳的話語權也就隨之被削弱。
這樣的一種結果,對于廣大人民群眾,對于中國的萬千企業來說,并不是一件好消息。尤其是中國中小企業,仍然在清冷的寒風中踽踽獨行。面對著資金短缺乃至斷裂的風險,卻苦于求貸無門。目前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門檻十分之高,融資成本在持續攀升,融資條件極為苛刻。據了解,銀行對擔保貸款收取的年利率通常在基準利率上上浮50%至100%,但高利率并不體現在合同上,而是以貸款融資顧問費等名義一次性收取。銀行定價權的擴大,對于一些原本就走投無路的中小企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長此以往,處于發展困境中的實體經濟將更為艱難。
我國建設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是考慮到多數人、廣大金融消費、廣大投資者利益的市場經濟,而不是從部分機構利益出發,為少數人謀利益。銀行收費多次被公眾質疑,其中焦點之一就是銀行業的壟斷問題。而征求意見稿則會進一步加劇這種形勢。如此一來,何談金融體制的改革?
制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本應更多向金融消費者傾斜,而不是向銀行傾斜。因此,收費價格特別是涉及公眾的帶有普遍意義的服務項目收費價格如何制定,應該有公眾參與機制的配合。收費本身沒有問題,既然是商業銀行,不提供免費午餐無可厚非。但如何定價、如何向公眾告知,是關鍵問題。銀行服務項目收費定價機制有待形成。而新辦法并沒有解決這個問題。不管是政府定價、指導價,還是市場調節價,都應征求消費者意見。即便是受實際情況所限,銀行無法做到與每個消費者單獨協商,也應該召開聽證會,及時吸納消費者的意見與建議。
盡管制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原本就是治標不治本之舉,但還是寄希望于能借其東風,推動金融體制的改革,打破金融壟斷。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消費者不免要大失所望了。但愿決策制定者能夠進一步賦權于民,讓利于企。惟其如此,廣大的消費者才能真正從中獲益,中國的實體經濟才能返暖回春。
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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