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快市場化改革 根除銀行亂收費


    時間:2012-02-13





      近年來,銀行的各項收費激增一直備受爭議,近日部分銀行停辦存折或對存折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再度引發公眾對銀行“亂收費”問題的強烈關注。銀監會、人民銀行、發改委于10日晚間共同發布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然而,該意見稿一經發布即被指“避重就輕”,其對銀行收費“提前報告”和“明碼標價”的要求,反而在法律上為銀行的高收費甚至“亂收費”的合法化留下缺口。

      此次雖提出“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但除對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有明確規定外,只提及由相關部委根據一定條件來制定,范圍規定窄而模糊,與2003年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對于政府指導價與政府定價的規定幾乎一模一樣,只是措辭稍有改變。

      除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與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之外,其余均實行市場調節價。而此次最引發爭議之處則在于,其規定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關部門報告即可提高市場調節價或設立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這就意味著,銀行無需相關部門“審批”只需“報備”就可以提價和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只要銀行想收費且明碼標價地收費,相關部門和普通民眾一樣都只有被通知的份,銀行的自由調節空間何其大,如此規定無異于在法律上為銀行隨心所欲、明目張膽地高收費甚至“亂收費”開綠燈。

      除了報備制的護身符之外,此次并未明確規定不得收費的項目,更是為銀行巧立名目“亂收費”大開方便之門。2010年,政府曾出臺過一份該辦法的修改意見稿,該稿曾明確規定7項不得收費項目,包括個人儲蓄賬戶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銷戶不得收費、1年內打印賬單免費、同一賬戶不得同時收取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等民眾意見較多的項目。但只要此次新出臺的規定開始實施,此前一切相關規定只要與新規不一致的均只以新規為準,而新規并未明確規定不收費項目,這樣就極易給銀行可乘之機,連原本不得收費的項目都改頭換面一并收費,甚至高價收費。

      據銀監會數據,2011年前三個季度,中國的商業銀行累計實現利潤8173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35 .4%,估計全年累計實現利潤將超1萬億元,銀行業近日被指比煙酒石油更“暴利”并不為過。在銀行的“暴利”中,除了利差盤剝占壓倒性比例外,手續費收入亦占去營業收入的20%,目前收費項目多達3000種,在7年間增加了10倍,且收入增長迅猛,十分可觀。銀行在我國處于相對壟斷地位,在消費者面前可謂絕對強勢,消費者話語權幾近全無,而政策與資源均向其傾斜,政府對銀行收費方面的監管又相對乏力。利潤驅使之下銀行本就存有收費沖動,而壟斷地位、監管乏力、消費者幾無話語權的情況更讓其肆無忌憚,如此天時地利人和之下,引發“亂收費”現象則成為必然。

      在銀行明顯強勢的情況下,新規卻仍明顯地向銀行一方傾斜,若新規一出,則銀行收費被合法化,而政府對其監管愈加弱化,消費者除在新規實施前可提供基本不可能被采納的意見外全然束手無策,那么高收費與“亂收費”現象加劇幾乎是必然中的必然。

      每當提及遏止銀行“亂收費”,連帶的話題必定有增加消費者話語權。若銀行將消費者意見充分納入考慮,自不會有“亂收費”之事。且莫說現時并無有力條款保障消費者話語權,即便出臺再多規定,都無法改變銀行壟斷之下消費者極度弱勢的地位。只要銀行壟斷一日仍在,則消費者仍為弱勢,對銀行的約束亦形同虛設,既然消費者無法對銀行造成影響,那么消費者話語權也只能是空談。

      銀行“亂收費”的根源,正在于其壟斷地位。欲根除“亂收費”之源,必須加快銀行業的市場化改革,開放銀行業的市場準入,進一步提升商業的競爭程度。在充分競爭的環境中,銀行為保競爭力必須將消費者充分納入考量,則消費者話語權自然增加,對銀行的約束亦自然形成,屆時即使實行“報備制”又何妨。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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