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除市場壟斷性設民間融資安全港


    時間:2012-02-08





      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后,引發海內外輿論廣泛關注,網民們對社會公平、死刑改革、民間資本出路、金融壟斷、價值觀標準等一系列問題展開一場罕見討論,一個普通案件迅速演變為一起法治事件。

      新華社中國網事新媒體創意策劃中心獨家專訪了八位長期關注此案的法學家、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和企業家。專家學者從司法導向、死刑改革、以人為本的理念等多個角度,縱論“吳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經濟領域的制度糾結。

      折射資金供求矛盾

      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兩個市場的長期并存是不爭的事實。浙江省政協常委、浙江工商大學金融學院院長錢水土說,改革開放已經三十年了,但金融業總體上來說還是個相對壟斷性、高度管制的行業,金融市場還沒有完全開放,利率還沒有完全市場化,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融資從正規的渠道沒法滿足,肯定要尋找其他渠道,可以說沒有民間金融就沒有民營企業今天的貢獻。

      融資難、融資貴,促使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求助于民間借貸。一方面許多企業從正規渠道不能以市場價格借到錢,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場極度活躍但也極度危險。

      專家們認為,計劃經濟時代不會有“吳英案”,完善的市場經濟時代“吳英案”也不會受到如此眾多的關注。企業對資本的渴求和現有資金供給體制的矛盾已經成為當前經濟領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吳英判死刑,似乎難以有助于這個矛盾的解決。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說,我國目前對正規金融行業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專業監管體制。但對于民間融資行為,目前相關法律對民間融資的管理主體都沒有明確規定,更沒有針對民間融資而設立的系統而完善的監管體系。

      民間借貸法律界限要厘清

      牛太升、錢水土、李有星等法學專家、經濟學家認為,對“吳英案”議論的理性民意集中體現在對現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會公平的期盼。

      法律規定的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類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進一步厘清。

      李有星等法學家建議,要創設一個民間融資的安全港制度,讓法律明確告知在什么情況下的民間借貸是合法的,越過這個界限就是違法的,便于公眾自我判斷。同時建立小額融資的刑事豁免制度,對小額的民間融資只追究欠債還錢的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

      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體制,破除金融市場的壟斷性,建立多元化的資金供給體系,出臺民間融資管理的綜合措施。例如出臺民間融資管理辦法、確立民間融資管理機構、服務機構、登記備案制度、信息監測統計體系、市場預警機制、規范民間融資組織和廣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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