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溫家寶總理提出的做好新時期金融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要堅持創新與監管相協調的發展理念。如何做到堅持創新與監管相協調,如何在積極推進金融創新的同時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業內專家,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解讀。
兩次大危機的教訓告訴我們,中國必須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建立起一種動態平衡:一方面,要容忍金融創新的適度發展,以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另一方面,也要及時更新和完善金融監管,防止金融創新過度或走偏,以保障金融安全和為實體經濟服務。
記者:在近日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溫家寶總理提出,做好新時期的金融工作,要堅持創新與監管相協調的發展理念,支持金融組織創新、產品和服務模式創新,提高金融市場發展的深度和廣度,同時要防止以規避監管為目的和脫離經濟發展需要的“創新”。對此,您是如何理解的?
魏加寧: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協調,并非一個新的話題。是創新就會有風險,而金融監管對于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我們從兩次大危機的教訓中就可以看出來,金融監管缺失,助長泡沫經濟,是導致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
1929年經濟大蕭條之初,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尚未確立,合規性監管幾乎不存在,致使金融市場秩序混亂,助長資產泡沫的形成,最終導致危機的爆發。此次大危機爆發之前,美國政府放松了金融監管,尤其對金融衍生產品不聞不問。而金融監管放松的原因,除了受所謂“新自由主義思潮”的影響之外,還有一個技術層面的原因:前蘇聯解體、冷戰結束以后,美國的軍事研發費用減少,一些原本從事軍工科研工作的高科技人才降薪或者下崗,于是就流向了高薪待遇的金融領域。這些高科技人才,一方面擁有高深的數學、物理學知識背景;但另一方面又缺乏經濟學、金融學的基本常識,于是便以“金融工程”為名,研制出大量的“金融風險控制模型”。由于這些模型過于復雜,使得金融監管人員根本看不懂。于是,后者就以尊重市場規律為理由放松了金融監管。
但是,無論什么原因,放松金融監管都使得金融風險隱患沒有能夠得到及時發現和隨時化解,最終釀成了金融危機。
記者:您提出,“要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建立起一種動態平衡”,這一觀點的出發點是什么?
魏加寧:兩次大危機爆發之前,美國的金融業在金融創新的推動下均取得過長足的發展,但同時金融監管卻相對滯后,并存在監管真空,這種局面的持續存在為兩次危機的爆發埋下了伏筆。
1929年大蕭條爆發以前,美國金融領域基本上處于監管缺失狀態,銀行證券保險實行混業經營,從而導致了泡沫的形成以及1929年的股市崩盤。1933年開始的羅斯福“新政”,被視為美國金融業從自由放任走向全面監管轉變的分水嶺,美國開始對銀行、證券、保險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以防范金融各業態之間的風險相互傳遞。但是1999年后,美國銀行業認為,分業經營減少了盈利機會,美國的金融自由化不斷推進,金融混業經營的范圍和規模不斷擴張,各類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然而,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卻沒有做任何調整。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就是在這樣一種放松監管的大背景下迅速發展起來的。
正是蓬勃發展的金融創新遇到了僵硬不變的監管體制,導致風險的快速聚集,最終引發了美國次貸危機。由此可以看出,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存在著緊密的內在聯系。監管體制與經營體制不相匹配,就會導致金融創新失去監控,最終導致金融危機的爆發。兩次大危機告訴我們:要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建立起一種動態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領域最大的結構性風險就是,一方面,政府監管部門在提倡金融創新、力推混業經營;而另一方面,又依然堅持分業監管體制不變。這樣下去,將來會出大的問題。因此,應當加快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至少要盡快建立起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
記者:作為金融監管者,該怎樣鑒別哪些金融創新是有利的?哪些創新是以規避監管為目的和脫離經濟發展需要的?
魏加寧:金融發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根據肖和麥金農20世紀60年代初的研究,發展中國家之所以經濟發展緩慢,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這些國家的政府作用過強,普遍存在著“金融壓制”現象,即對金融市場進行嚴格的準入限制,并將實際利率壓低為負值,因而導致金融發展的長期滯后,并嚴重制約著經濟的發展。于是,他們提出了強化市場作用的“金融深化”建議,主張放松對金融市場準入的管制、放松對市場價格(即利率)的管制,推行金融自由化。
但是,一方面,一些實行了金融自由化的發展中國家,70年代以后,相繼爆發了金融危機;另一方面,一些沒有實行金融自由化的東亞國家和地區反而獲得了持續的快速發展。于是,作為對發展中國家爆發金融危機的反思和對東亞國家和地區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經驗總結,霍爾曼、斯蒂格利茨等人于20世紀90年代初相繼提出了“金融約束論”,重新強調政府的作用,主張對金融市場準入進行適度控制,并將利率水平適當壓低,使之低于充分競爭下的利率水平,與“金融壓制”不同的是,利率要保持在正值。“金融約束論”認為,只要對金融市場進行適度的約束,就可以產生出一部分“租金”,并使之在銀行和企業中分享,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
“金融約束論”提出以后遭到了理論界的質疑,認為它實際上存在著一些隱含的假設條件,在現實生活中根本實現不了。對“金融約束論”最大的挑戰還在于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是對以政府主導的東亞模式的徹底否定,因而也否定了由政府通過“金融約束”方式來配置金融資源的做法。
自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國際金融市場上強調市場作用、否定政府作用的所謂“新自由主義”思潮逐漸占據上風,金融創新盛行,而加強金融監管的呼聲則遭到冷遇。在這種背景下,一些發達國家的金融產業快速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大量資金被高回報吸引到金融市場之中,甚至脫離了實體經濟的真實需求而自我繁殖、自我復制、自我循環。其結果,釀成了此次國際金融危機。
由此可見,金融發展必須適度,必須適應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必須與實體經濟發展的階段和水平相適應。“金融壓制”不利于實體經濟的發展;同樣,“金融過度”也會破壞實體經濟的發展。
而目前的中國,金融市場尚不發達,建立一個能夠高效配置資源的金融市場仍然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一環。在這一過程中,我們一方面需要政府逐步放松市場準入和利率管制,給金融機構以更大的發展與創新空間;另一方面則要汲取美國次貸危機的教訓,建立起更加有效的監管制度,強化市場參與者的信息披露。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創新一般是由金融機構主導的,作為政府監管部門則不宜大力提倡。否則創新出了風險,誰來擔責?政府監管部門所要做的只是對金融創新給予一定的容忍度,留有一定的空間,并隨時進行跟蹤研究。對于那些對實體經濟發展有好處、并且不會引起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正的金融創新”,監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鼓勵,并加以規范,增強信息披露;而對于那些對實體經濟發展沒有益處或者會引起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負的金融創新”,監管部門則應及時給予限制或取締。
總之,政府要做好監管之事,而讓金融機構去做創新之事,二者各司其職,在前進中保持動態平衡。
來源: 金融時報 作者: 韓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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