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行肯定民間借貸合法性 或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


    時間:2011-11-11





      中新網11月11日電 繼溫州大量企業關停倒閉,以及企業老板出逃等現象相繼發生后,有關“民間借貸”合法性問題的爭論也越發甚囂塵上。日前央行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這意味著一直以來困擾民營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也迎來了緩解的機遇。

      央行肯定民間借貸合法性 利率不得超銀行4倍

      由于國際金融危機橫行,銀行銀根緊縮,融資門檻提升,導致國內大量民營中小企業受到融資難問題的困擾,不少企業因此倒閉或瀕臨生死邊緣。而另一方面,由于相當部分中小企業處在產業鏈低端,產品附加值低,以及由于家族式經營等原因導致財務不透明,也很難獲得銀行的信用支持。民間借貸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為中小企業緩解了資金壓力。但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資、洗錢犯罪等問題,致使其存在的合法性始終受到爭議。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系都受法律保護。該人士表示,對于民間借貸應區別對待、分類管理:一是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二是對投資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和引導。三是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司法部門介入,嚴厲打擊。

      對于如何界定高利貸,以及對畸高利率如何處罰問題,該負責人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借貸雙方因利率問題產生的爭議,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機構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民間借貸機制待完善 有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上述央行負責人指出,與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相比,民間金融有其自身特點和優勢,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續便捷、方式靈活、交易成本低,靈活的貸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風險控制機制等。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特別是緩解了一些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層次信貸市場,是滿足各類市場主體融資需求的一個補充渠道。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試點與完善民間借貸跟蹤監測體系,以期為經濟決策及宏觀調控提供更為全面的信息。

      此前由于民間借貸話題被推到風口浪尖的溫州市已成立了民間借貸試點,試圖從體制、機制上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

      據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11月9日報道,溫州市宣布全面實施“1+8”地方金融改革創新方案,試點設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和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據報道,“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為借貸雙方提供中介服務,促使民間借貸行為陽光化、合法化。在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方面,溫州提出三年時間從23家發展到上百家,資本凈額總量達到800億,并在增資擴股等多方面進行創新。此外,“1+8”具體方案還涉及:創建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發展股權投資業、做強做大股權營運中心、溫州銀行發展規劃、農村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革等。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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