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允許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作為試點,自行發行3年期和5年期債券。隨著這4省市陸續公布自行發債的具體時間表,有關自行發債試點的問題廣受關注。
地方政府自行發債同中央代理發債有什么關聯?此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主要基于哪些考慮?
自1995年1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1998年至2004年,我國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舉債并轉貸地方,用于國家確定項目的建設。但由于國債轉貸地方是中央發債、地方使用,不列中央赤字,因此轉貸資金既不在中央預算反映,也不在地方預算反映,不利于監督。同時,由于舉借債務與資金使用主體脫節,責權不清,增加了中央財政的負擔和風險。
2009年,為解決地方政府配套資金不足問題,國務院同意地方政府發行2000億元債券,由財政部代理發行,列入省級預算管理。2010年,財政部共代理發行10期地方政府債券,總額為2000億元。今年,截至10月24日,財政部已發行了8期地方政府債券,總額為1771億元。
從近3年來的情況看,由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不僅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拓寬融資渠道,滿足了許多重大建設項目的資金需求,而且有利于地方政府積累更多債務管理經驗,為此次開展自行發債作了鋪墊。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總體態勢良好,繼續朝著宏觀調控的預期方向發展。同時,經濟運行也面臨物價高位運行、經濟增速放緩、結構調整壓力增大等多方面挑戰,政策需要在控物價、穩增長和調結構之間找到平衡點。因此,在保持宏觀經濟政策基本方向不變的情況下,給予地方政府一定意義上的自主發債權,是積極財政政策的一種具體體現。
今年6月底,審計署公布了《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許多人對10.7萬億元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表示了擔憂。此次允許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會不會進一步加大地方政府的償債壓力?如何有效防范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潛在風險?
選擇上海、浙江、廣東及深圳4地進行首批試點,可以為有效緩解地方政府債務壓力積累經驗。一方面,是因為上述4地的地方政府性債務最輕,能獲取市場較好的信用評級,有利于債券順利發行;另一方面,這4地財政收入增長較快,償債能力較強,地方財政管理也比較先進。
開展小范圍的試點,逐步將債券發行與財政支出納入到地方政府預算之中,可以避免各地通過投融資平臺舉債而出現的不規范不透明的隱性負債,促進地方債務良性滾動發展。同時,由于發債主體需公布其預算狀況、政府的資產狀況等信息,提高財政收支的透明度,以獲得投資者的充分認可。因此,自行發債還有助于推動地方政府實現“陽光融資”。
自行發債也體現了公共財政民生優先的原則。根據規定,自行發債獲得的資金應當保證額度有限,專項專用,優先用于保障性安居房等民生項目。比如,廣東省不含深圳今年自行發債額度為69億元,募集資金將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貫徹中央擴大內需項目的地方配套以及部分省內重大項目。深圳市今年自行發債額度為22億元,主要用于污水處理廠配套污水管網等建設工程以及教育、醫療衛生、交通等重點民生工程。
此次4地自行發債總規模229億元,不可能從根本上緩解地方政府償債壓力。對于緩解地方政府償債壓力而言,根本性措施還在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以及增強地方政府財政實力。同時,由于地方自行發債比中央代理發債復雜得多,且目前處于探索階段,有關方面需及時研究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尤其要加強對發債行為的監督,有效遏制盲目舉債和不能妥善管理募集資金的問題。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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