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銀監會印發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需進一步加強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提高合規銷售水平,防止誤導銷售,最終實現“將適合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客戶”,真正為客戶創造價值和財富。《辦法》將于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保險產品納入銀行理財產品投資組合并由銀行渠道銷售已成新趨勢,因此,險企有必要按此《辦法》積極應對。
2005年以來,中國銀監會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理財業務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初期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部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在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產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銷售內控制度等方面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甚至存在一些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等情況,使客戶合法權益和商業銀行聲譽受到損害,不利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
進一步加強理財業務風險管理
提高合規銷售水平
實踐證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近年來的快速發展,有助于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豐富的投資工具,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有利于改善商業銀行較為單一的存貸款業務結構,完善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功能,提高綜合競爭能力。
據了解,《辦法》從三個方面對風險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制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和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等。二是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制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產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三是要求商業銀行按規定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客戶。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同時對于建立客戶投訴處理體系的具體要求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按照風險匹配原則
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按照風險匹配原則,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是制定《辦法》的基本指導思想,要做到風險匹配就必須有標準和尺度。按照一定標準對理財產品和客戶進行風險評級,將某一風險級別的理財產品賣給同一風險承受能力級別或更高風險承受級別的客戶,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匹配,避免出現誤導銷售的情形。因此,《辦法》提出要對客戶和產品分別進行評級。
根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例如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我們可以看到,當這些因素發生變化時,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將會受到影響。例如,隨著客戶財務狀況和實力不斷增強,其風險承受能力也會相應提高;隨著客戶年齡變化,其風險承受能力可能會發生變化。如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發生了變化,但沒有及時進行風險承受能力再評級,就可能會導致誤導銷售。
為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強化信息披露要求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再如,為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辦法》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和相關制度等做出了一系列詳細規定,對產品風險揭示、投資信息、收費、投訴等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
來源:中國保險報 蒼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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