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金融危機的陰霾尚未完全消散,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呈現出復雜多變的格局。歐美經濟出現反復,世界主要經濟體和國際金融組織著力于金融監管改革;我國在保持宏觀經濟政策相對穩定的同時,亦積極推進相關領域改革,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這一特殊的背景對銀行業法制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日前,連續多年主編銀行法專業連續性出版物——《銀行業法制年度報告》的工商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張煒博士接受本報專訪,概括分析了國內銀行業法律法規及監管規章的最新動向及關注重點,并就國際銀行業法制發展對本土的啟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銀行業法律法規的最新完善
記者:國內新近出臺的與銀行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總體上呈現哪些特點?
張煒:去年以來,我國與銀行業關系緊密的相關立法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民事責任法律體系進一步健全。2010年10月,《侵權責任法》正式施行。作為民事立法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責任問題作了系統規范,填補了民事權利和責任領域的立法空白,第一次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原則,確立了產品召回制度,規范了網絡侵權等新型侵權行為,對民事主體的權益作了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保護。商業銀行應深入研究有關侵權法律規范對業務經營管理的影響,健全客戶權益保護機制,加強安全保護工作,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和用工管理,切實防控銀行的侵權法律風險。
第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體系更加完善。201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該法借鑒了國際上通行做法和最新成果,首次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我國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作出系統規定,對于解決涉外民事爭議,促進國際民事關系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商業銀行應注意運用意思自治原則,在國際金融業務活動中選擇適用最有利的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要注意掌握有關動產物權、權利質權、知識產權等法律適用規定,切實防范涉外業務法律風險。
第三,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基本建立。201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社會保險法》。該法提高了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明確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加強社會保險監管,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商業銀行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加快建立切合自身經營特點的社會保險管理制度,加強職工權益保障,認真履行社會保險法定義務。
第四,國家保密制度修改完善。2010年10月,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正式實施。新保密法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統保密措施,加強了對涉密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保密管理,完善了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制度,強化了保密法律責任,對新形勢下保密管理制度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商業銀行作為金融市場主體之一,應當根據新的保密規定健全內部保密管理制度,嚴格履行相關保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和安全。
銀行業監管新規章陸續出臺
記者:國際金融危機風暴過后,中國有關監管部門在注重審視銀行機構業務運營、風險管理等方面潛在問題的同時,制定了哪些相關監管規定保障中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張煒:我梳理了一下過去一年出臺的相關監管規定,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增強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推動作用。2010年5月,國家發改委聯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印發《關于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投融資政策措施意見的通知》,強調“全面改進和提升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金融服務”,提出多項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金融舉措。2010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積極督促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調整信貸結構,嚴格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商業銀行應根據監管部門相關要求,研究制定相關信貸政策,研究循環經濟、節能減排相關行業和項目的風險特點,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對相關企業和項目的授信管理能力,防控信貸風險。
二是進一步健全貸款管理制度。2010年2月,中國銀監會相繼推出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涵蓋個人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等基本貸款類型并相對完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風險管理規章框架,以進一步提升我國銀行業的信貸管理質量,優化信貸結構,保障貸款業務安全運行。商業銀行應根據辦法的規定,對原有相關信貸制度、流程進行梳理,調整貸款辦理流程,規范貸款支付管理,并進一步完善貸款合同文本。
三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2010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于規范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通知》。2010年9月,人民銀行、銀監會又出臺了《關于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兩項監管規定的出臺,對于明晰房地產信貸政策,配合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具有重要意義。商業銀行應認真貫徹落實相關政策要求,積極調整和細化住房信貸政策,完善業務開展流程,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配合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實施。
四是改進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201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聯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對構建多層次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拓寬符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多元化融資渠道以及完善中小企業信用增級制度建設等內容提出了全面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應積極創新推出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開展形式多樣的信貸模式創新。在嚴格執行內部管理規定和風險防控措施的基礎上,改進升級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和質量,擴大中小企業信貸投放規模。
五是細化監管資本計量規則。2010年,銀監會先后制定發布了《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資本計量指引》和《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分別對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資本計提原則、資產再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以及商業銀行使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監管資本規則進行了明確規范。商業銀行應對照指引要求,做好相應的制度安排和計量技術準備,認真做好相應資本計提工作,并按照信息披露相關要求,及時、準確地披露相關信息。
六是完善全方位風險防控規范體系。2010年6月,中國銀監會印發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要求從傳統風險類型拓展到外包風險、國別風險的新型風險類別上。為促進商業銀行強化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的風險管理,進一步防范大客戶授信可能引致的系統性風險,2010年6月,中國銀監會還對2003年頒行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完善。上述風險管理指引對商業銀行防控相關風險具有積極意義,商業銀行應對照指引要求,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風險控制制度和流程,切實保障商業銀行穩健發展。
國際銀行業法制發展的啟示
記者: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人們反思現行金融監管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和疏漏,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紛紛研究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案和監管文件。國際銀行業法制的這些最新變化與發展對于中國銀行業有何啟示?
張煒:我們應及時對國際銀行業法制的發展進行分析研究,歸納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經驗,探討國際金融監管立法的變化可能對我國銀行業產生的各種影響。
第一,改革完善金融監管體制。2010年,國際上制定的關于金融監管體制的文件眾多,主要包括二十國集團多倫多峰會宣言和首爾峰會宣言、金融穩定理事會《關于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道德風險的政策框架》、歐盟《歐洲金融穩定機制法案》及《泛歐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高效金融監管政策框架原則》、亞歐峰會《關于更有效全球經濟監管的布魯塞爾宣言》、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和英國《金融監管的新方法:判斷、焦點及穩定性》等。上述這些國際組織和國家制定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文件均力求通過加強和改善金融監管,保障金融機構穩健發展,防范系統性風險。從我國情況來看,通過2003年的金融改革,我國確立了“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該模式符合當時條件下我國經濟和金融業發展狀況。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和金融業綜合經營的不斷推進,該模式存在的弊端逐漸顯現出來。美國、英國、歐盟及二十國集團有關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思路與舉措,對我國改革和完善金融監管體制,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有諸多有益的啟示:一是要積極推行以統一監管為目標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在我國商業銀行綜合化經營步伐明顯加快的情形下,要強化宏觀層面的監管和控制,應考慮盡快建立覆蓋所有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的金融監管體系,完善不同金融機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盡量消除監管真空,減低因監管盲點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二是要強化中央銀行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作用。世界主要國家在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均注重強化中央銀行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作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作為貨幣政策制定和宏觀調控部門,應充分發揮其調控能力,進一步強化其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作用。
第二,積極研究和適應全球金融監管新標準。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巴塞爾協議III》,對銀行的資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銀行資本的數量和質量進行了一系列具體規定,反映了國際社會加強資本監管的共識和決心。我國商業銀行應深入研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率、逆周期緩沖資本等金融監管工具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影響,以落實金融監管新要求為推手,加強以新資本協議為載體的風險管理技術,進一步提升全面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水平,加快構建符合監管新規及未來發展需要的全面風險管理架構和體制機制。同時,加快轉變銀行業務模式及發展方式,通過精細化資本管理,準確、科學計量資本,提高風險定價水平,提高資本使用效率,盡可能以最小的資本消耗獲取最大的經營效益,增強嚴格資本約束條件下各項業務發展能力。
第三,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提高銀行董事及董事會履職能力。2010年10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公司治理原則(2010年版)》,內容涵蓋董事行為、高級管理層、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薪酬、公司結構、披露與透明度等六大方面,針對此次金融危機中暴露出的有關銀行公司治理機制的各種突出問題予以糾偏,并做出治理機制上的現實調整和前瞻性安排,對我國商業銀行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從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現狀來看,有必要切實提高董事及董事會履職能力,完善獨立董事履職的配套制度,為獨立董事參與銀行重要決策和發揮職責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同時,進一步完善董事會議事規則,嚴格執行關聯交易及其他利益沖突事項的回避表決等制度,提高董事會履行職責的自主性和規范性。此外,還應防止股東或董事損害銀行及利益相關者的行為,控股股東應尊重市場規則和銀行自身發展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股東權利,確保銀行董事會正常履行職責。
第四,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危機的爆發與蔓延使得各國監管當局普遍意識到,忽視對消費者利益的切實保護,會破壞金融業賴以發展的基礎,影響到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為后金融危機時代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2010年7月,美國總統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設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署并賦予其一系列權利,同時,從增強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透明度、簡單化、公平性和可得性四方面進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改革,標志著美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改革邁出了重要步伐。此外,日本金融監管局2010年6月發布《金融機構商業運作監管指引》,印度尼西亞中央銀行2010年6月發布《商業銀行離岸金融產品代理審慎原則》,我國澳門特區金管局2010年9月發布《提供及銷售金融產品指引》,均從不同角度對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作出了規定。結合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制現狀,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第一,加快金融消費者保護專項立法工作。目前,我國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幾乎處于空白狀態,由于金融產品和服務具有特殊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不能直接適用于金融領域,有必要盡快從法律上界定“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明確金融機構及金融消費者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第二,設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機構。在我國現行“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中,沒有專門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事務的機構。借鑒國外相關經驗,我們可通過立法設立專門性的機構,負責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機制。第三,商業銀行在開展相關業務過程中應注意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落實到銀行業務管理制度和流程之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涉及金融產品研發、風險揭示、產品營銷、服務收費、客戶投訴處理、營業場所安全等多個環節,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類別和特點,對各個環節可能發生的風險問題進行梳理,按照相應的要求進行流程控制,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全流程管理機制。
來源:金融時報 作者: 姜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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