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已經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繼續擴大試點。眼下,央行正會同相關部門積極研究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方案。筆者認為,在當前管理層信貸緊縮、銀行流動性吃緊的形勢下,信貸資產證券化理當加速向縱深推進,同時積極推出企業資產證券化,這些將會為銀行和企業盤活資產存量疏困,進而提高其流動性管理效率。
信貸資產證券化
試驗過慢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銀行信貸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的過程。目前我國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由銀監會審批監管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以及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這部分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第二類是證券公司開展的企業資產證券化,這部分產品主要在證交所的大宗交易系統掛牌交易。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于2005年3月正式啟動。2005年4月22日,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隨后進行了兩批試點,第一批兩家機構,即國開行和建行,試點額度為150億;第二批2007年啟動,批準的試點機構是包括浦發、工行、興業、浙商銀行及上汽通用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6-8家,額度為600億元,試點時間為1年,于2008年底結束。
經過兩批試點,以信貸資產為融資基礎、由信托公司組建信托型SPV、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流通的證券化框架漸漸確立。在此期間,2008年10月,央行還批準了浙商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6.96億元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敞開了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提高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積極性的新路子。但第二批試點結束之時,恰逢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管理層只好暫停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試點。
在經歷了2009年的信貸超量投放之后,信貸資產的集中度風險日益凸顯。相對于不良貸款,資本充足率下降的問題對銀行業更為迫切。尤其面對監管部門存貸比指標必須在2010年6月底達標的硬性監管要求,銀行資金面再度趨緊。由此,業界對資產證券化擴容或重啟的呼聲四起。2010年6月,《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修改方案正式上報國務院。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時隔一年多之后,政府才予以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繼續擴大試點。
信貸資產證券化
有助銀行風控
首先,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有效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近日,銀監會就《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于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標志著中國銀行業的資本監管框架從巴塞爾I跨越式地過渡到巴塞爾III。而信貸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有效地管理資產負債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式。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如某一攬子貸款或部分應收款,組合成資產池,轉入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市場,同時,轉出的資產也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移出。于是,商業銀行可以加速將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負債結構隨之得到改善,資產負債的期限也趨于合理。同時,貸款的風險權重常常高于債券的風險權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銀行可以通過對其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其資本充足率的大小。由此可見,這對加強商業銀行資本管理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其次,信貸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使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大大增強。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戰略規劃,積極開展各種貸款業務;同時,針對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需要,將原來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轉化為證券,并銷售出去,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因此,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實際上也是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散過程。
應大力推進
企業資產證券化
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比,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一種類債券產品。這項業務的發展,不僅能拓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途徑、緩解其融資難、增強其資產的流動性,進一步活躍企業債市場,且還能為證券公司開辟一條新業務渠道。對證券公司而言,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由銀行和信托公司參與,證券公司一般僅參與證券的承銷;而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完全能夠依托相關資產發行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計劃發行人、管理人全面介入證券化過程,為該證券提供承銷和做市服務,況且由于一般企業的數量遠遠超過金融機構,因此,此類業務將是證券公司未來資產證券化的重點。
自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券商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展速度已大大超過銀行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這是因為,對于企業來說,采取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比上市、發企業債等更易操作、更省時力,融資成本也比銀行貸款更低。尤其是今年以來,由于信貸緊縮,銀行紛紛收緊貸款閘門,許多企業已感到資金吃緊,所以對資產證券化的熱情空前高漲。一些創新類試點券商正好利用這一契機,資產證券化開展得相對較為順利。目前多家創新類券商都在積極準備,爭取開發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好為日后搶占這一新興的業務領域打下堅實基礎。
從下一步情況來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選擇應主要側重于兩大方面,一是基礎設施和重大交易,這些項目相對安全,有穩定的現金流,并且相對獨立,權屬也清晰,包括機場、高速公路收費、污水處理、市政建設、供電、供油、供氣等大項目;二是與企業相關的資產,主要有應收賬款、租賃費等。這些被出售的資產或者資產權利通常以合同形式存在,剝離比較容易,統計資料比較完備,收益比較穩定,同樣具有一定的規模,是下一步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較好資產選擇。
來源:證券時報 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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