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受控


    時間:2011-07-26





      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日前國家外匯局向各地方分局下發了《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職責,強化資本金結匯的真實性審核要求。自8月1日起實施。

      通知指出,銀行應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材料認真審核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途的合規性、真實性和一致性,如發現各項材料之間不能互相印證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為該企業辦理相關結匯業務。

      通知規定,企業資本金累計結匯額(含備用金)與該資本金賬戶已付匯(含境內劃轉)金額之和達到賬戶貸方累計發生額95%的,銀行應對上述結匯所對應的發票等憑證進行真實性核查,并在企業結匯申請書上加注“已核實賬戶內95%資金結匯發票(不含付匯)”字樣、日期及銀行業務章后,方可按支付結匯制要求辦理余下的資本金結匯或付匯手續。

      銀行應于辦理資本金結匯業務當日,將資本金結匯情況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對于一筆資本金結匯涉及多種支付用途的,應按支付用途分別備案。

      對于以往的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外匯局要求,銀行應對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已辦理的資本金結匯業務進行全面自查,統計匯總未提供發票等相關憑證復印件以及經上網核查發現提供虛假發票的情況,并于2011年9月1日前將上述情況逐筆上報所在地外匯局。

      所在地外匯局應進一步完善資本金結匯真實性核查工作機制,建立健全企業資本金違規結匯黑名單制度,并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資本金結匯進行重點核查。

      外匯局要求,江蘇、四川、福建省分局應分別在轄內無錫市、成都市、泉州市組織實施;天津、上海、廣東、深圳、大連、寧波市(省)分局應分別在全轄區內組織實施。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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