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動銀行業“十二五”科學發展


    時間:2011-06-13





      “十一五”時期,銀行監管部門以科學發展觀統攬銀行業改革、發展、創新和監管全局,依法實施持續審慎監管,成功經受住了國際金融危機的嚴峻考驗,鞏固了銀行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雙贏雙活的良好局面。“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構建組織多元、服務高效、監管審慎、風險可控的金融體系,不斷增強金融市場功能”的任務,這對銀行監管部門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銀行監管部門準確把握形勢,從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審視和加強監管有效性建設,推動銀行業科學發展。

      “十一五”銀行監管和銀行業發展成效顯著

      (一)整體風險狀況明顯改善。“十一五”湖南銀行業不良貸款減少471.7億元,不良貸款比例下降13.1個百分點;貸款損失準備金增加189.7億元,撥備覆蓋率上升34.1個百分點;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分別上升12.9個和11.6個百分點;“四行一社”重組成功,農村信用社風險處置取得進展,信托投資公司經營逐步穩健;銀行業發案數量逐年下降,案防基礎日趨牢固。

      (二)信貸杠桿作用顯著增強。“十一五”湖南新增貸款6939億元,為“十五”期間的3.2倍,銀行貸款占各類社會融資總量的79.4%。從信貸投向看,新增中長期貸款占新增貸款的74.1%,“長株潭”三市新增貸款占全省的71.7%,個人消費信貸增長303.6%,涉農貸款余額和中小企業貸款余額占貸款比重分別上升至27%和30.9%,2008年的冰凍災害發放救災貸款276.8億元。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共剝離核銷不良貸款300多億元。同時,信貸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提高,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功能增強。

      (三)機構組織體系不斷完善。通過引進、調整、充實等方式手段,初步構建了外資銀行、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并存,全國性銀行、區域性銀行、社區銀行良性競爭,共同發展的機構體系,服務層次性、協調性以及市場的充分性、競爭性大幅提高。“十一五”湖南共引進全國性銀行7家、外資銀行1家,設立村鎮銀行9家,組建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5家,有5家股份制銀行機構到6個地市設立了15家營業網點,ATM、POS機等電子化金融機具大幅增加。多種方式改善農村空白鄉鎮基礎金融服務,消滅金融機構空白鄉鎮139個,有效地實現金融服務全覆蓋。

      (四)經營管理機制日趨靈活。國有商業銀行股改上市順利完成,初步確立了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新型經營模式;開發銀行商業化改革穩步推進,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功能不斷增強,郵政儲蓄銀行機構改革穩步推進,脫胎于“四行一社”的華融湘江銀行開業,長沙銀行更名并跨區域發展,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法人治理機制逐步由“形似”邁向“神似”。不斷創新服務方式和信貸產品,加快建立健全小企業貸款“六項機制”,大力改善中小企業、縣域經濟等薄弱環節金融服務。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由18個試點縣推廣到83個縣,推廣應用了集體林權抵押貸款、“信貸+保險”等12類60多種創新產品,累計發放創新產品貸款292億元。

      (五)持續發展能力大幅提升。銀行業資產規模成倍增長,經營效益大幅提升,新的利潤增長點積極培育發展。湖南銀行業資產總額突破2萬億元,達20422億元,年均增長21.4%;實現經營利潤767.7億元,年均增長60.4%,2010年資產利潤率為1.7%,達到國際先進銀行盈利水平;2010年銀行業中間業務收入增長20.6%,中間業務收入占營業凈收入的14.3%。

      銀行監管和銀行業發展面臨新挑戰

      (一)發展階段性特征明顯,金融深化瓶頸凸顯。“十一五”末,我國人均GDP達4400多美元,進入中等收入偏上國家行列。根據劉易斯拐點論和庫茲涅茨倒“U”形曲線,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勞動力供求狀況變化,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城市化進程矛盾集中爆發,“中等收入陷阱”風險驟然增加,金融深化制約加大。民間借貸日漸活躍,非法集資死灰復燃等,擠壓和倒逼正規金融。銀行業服務體系的二元結構與經濟快速發展的矛盾顯現,全國性銀行壟斷性高,農村合作金融分散弱小,城市商業銀行發展嚴重滯后,一方面導致無法有效根治中小企業融資難痼疾;另一方面也導致經營戰略、業務領域、管理方式甚至信貸標準上的趨同,出現業務競爭激烈而效率提高緩慢的“亂象”。

      (二)信貸投放制約增多,資金供需矛盾突出。“十一五”時期銀行貸款超常增長和外匯儲備持續增加,一方面,造成市場流動性充裕,通貨膨脹風險上升,保持物價穩定的壓力加大;另一方面,高投放突破穩健經營、科學發展的內在規律,風險管控壓力加大。貨幣政策由“適度寬松”轉向“穩健”,信貸投放的著力點由“保增長”調整為“轉方式”,制約明顯增加。但新農村建設、民生改善、公共設施等領域資金需求量很大。資金需求旺盛與信貸供給制約的矛盾將在較長一段時間客觀存在。

      (三)經濟發展方式落后,結構調整任務加重。“十一五”末,湖南三次產業結構比為14.7∶46∶39.3,“兩高一剩”行業占工業增加值的35.5%,有90多家企業進入工信部2010年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糧食、生豬、柑橘、水產品等主要農產品還停留在以銷售初級產品為主的階段,深加工不夠,產業化程度較低。長株潭核心增長極處于初始階段,帶動作用有待加強。銀行業務爆發式增長,存在管理粗放、“三查”不到位等問題,中長期貸款整借整還和行業集中度風險突出。初步統計,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等六大高耗能行業貸款占比為20%左右。

      (四)新老矛盾相互交織,風險防化壓力較大。“十一五”銀行業風險處置取得很大成效,但仍有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問題沒有徹底解決。不良貸款數額仍然較大,部分農村信用社發展較為艱難,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等新的信貸領域風險積聚,“影子銀行”業務風險深度發展,銀行案件呈現新的變化特點,風險管控壓力較大。

      (五)銀行監管基礎薄弱,能力建設任重道遠。專業化銀行監管體系總體上處于初創階段,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相當一批風險機構威脅著金融穩定;監管分工潛在職責交叉和灰色地帶;監管的人力和資源配置落后于銀行業務規模增長;監管組織體系、工作機制、技術手段還不能充分體現新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框架的需要等。

      以有效銀行監管推動銀行業“十二五”科學發展

      (一)加強宏觀統籌指導,營造良好金融環境。良好的金融外部環境是實施有效銀行監管和推動銀行業科學發展的基礎性條件。要進一步提高對金融重要性的認識,將銀行業規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考慮,通過擴大銀行界在人大、政協的代表名額等方式,激發銀行業增強服務經濟發展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自身調適能力;定期組織推動銀企項目對接,塑造良好銀企關系;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打造誠信環境。

      (二)把握有效監管核心,確保金融穩健運行。金融市場的不完全性和失靈客觀上要求加強對金融機構和市場體系的外部監管,美國次級債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為過分強調金融自由化,過度風險承擔以及放松監管敲響了警鐘。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堅定“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和促進銀行業穩健運行”的立場,總結經驗教訓,創新思路方法,積極構建逆周期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增強銀行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快推進高風險農村信用社并購重組,有效緩釋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嚴格執行房地產信貸新政,加強“影子銀行”業務監管,深入推進案件專項治理,嚴防重大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

      (三)引導信貸科學投放,助推經濟結構優化。圍繞科學發展和方式轉變主題主線,抓住規模調控機遇調整信貸結構。集中資金保重點,認真做好“十二五”重點項目配套信貸資金的銜接供應;支持湖南具有比較優勢的工程機械、鋼鐵、有色金屬等行業的龍頭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大對農產品生產、流通、加工等環節的信貸投入,支持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現代化;有選擇、有重點地支持先進裝備制造、新材料、文化創意、生物、新能源、信息和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培育發展;支持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擴大消費信貸投入,支持培育新的消費熱點;加大對長株潭“兩型”社會建設的信貸投入,增強輻射帶動效應;加大對大湘西、欠發達地區的信貸投放,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有序收縮和退出“兩高一剩”行業貸款,探索建立“綠色信貸”長效機制。

      (四)推進銀行改革創新,加快發展方式轉變。深化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支持開發銀行商業化轉型,推動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改造。不斷深化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完善公司治理,探索完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功能定位和業務模式,提高發展的穩健性和可持續性。圍繞中小企業、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等熱點、重點,在綜合平衡風險收益、當前與長遠、個體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的基礎上,大力推進服務方式和產品創新,確保“十二五”新增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占新增貸款比重繼續提高。引導銀行主業逐步回歸傳統業務,推進戰略轉型和業務調整,實現發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

      (五)豐富完善服務體系,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在“穩定縣域”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全國性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向下延伸觸角,提高縣域金融服務的充分性和競爭性;支持華融湘江銀行、長沙銀行等地方性銀行機構準確市場定位,壯大服務中小企業和縣域經濟的能力;穩步擴大村鎮銀行試點,適度放開長沙四縣(市)村鎮銀行準入。支持銀行信息化建設,健全完善互聯網和移動電子商務、新一代網絡和三網融合、物聯網等平臺,不斷拓展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

      (六)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夯實銀行監管基礎。完善監管法規,厘清銀監會與人民銀行的職責,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監管部門的獨立性;抓緊成立針對主要風險類別的專家支持小組,提高監管專業化水平;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完善補充機制,有計劃地儲備知識和人才。借鑒國際經驗,科學制定監管有效性建設中長期規劃,優化完善監管組織架構和運行機制,持續改進監管信息系統、監管評級及風險評估等技術手段和方式方法,不斷提高銀行監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來源: 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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