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媒體熱議多時的銀行業新監管標準,終于浮出水面。《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已于日前下發,銀監會表示,新的監管標準提出了完善銀行業審慎監管制度、健全銀行業風險處置安排的一整套方案。對于外界傳來的擔心,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媒體通氣會上稱,新監管要求雖比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更為嚴格,但不會對銀行業產生太大影響。
從公布的方案看,新監管標準具有三大特色,分別為:改進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建立貸款損失撥備監管標準、改進流動性風險監管。其中,被公眾認為對銀行業影響最為直接的,是新標準改進了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并提高了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5%、6%和8%。此外,新的監管標準同時引入逆周期資本監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額資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增加了系統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新標準實施后,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
對于系統重要性銀行,銀監會此前已經明確其對系統重要性大型商業銀行增加附加資本要求,確保大型商業銀行和中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由于目前國際上尚無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明確定義,銀監會透露,將在近期開展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評估將主要考慮規模、關聯性、復雜性和可替代性等四個方面因素。
新監管標準更建立了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相結合的貸款損失撥備監管標準,貸款撥備率不低于2.5%,撥備覆蓋率不低于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銀監會人士透露,監管部門將根據經濟發展不同階段、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質量差異和盈利狀況的不同,對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進行動態化和差異化調整:經濟上行期適度提高貸款損失準備要求,經濟下行期則根據貸款核銷情況適度調低;根據單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質量和盈利能力,適度調整貸款損失準備要求。新標準自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應于2013年底前達標;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部門將設定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并鼓勵提前達標:盈利能力較強、貸款損失準備補提較少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達標;個別盈利能力較低、貸款損失準備補提較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8年底前達標。
隨著國內銀行資產負債結構日趨多元化,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面臨著一系列新挑戰,現行流動性監管指標已難以充分揭示流動性風險。因此,在流動性風險監管方面,銀監會制訂的新標準建立了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和監測指標體系,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于100%。銀監會透露,今年除了將修訂完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之外,也將出臺流動性風險監管、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相關政策,為新監管標準的實施奠定基礎。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向本報記者表示,這些辦法將分別于今年適時推出。“有些會快一些,有些可能安排在下半年。”這位負責人還表示:“執行新的監管標準,目的并非為了更嚴格的要求,而是通過監管標準的調整,提高銀行精細化管理和專業化水平。”
來源: 金融時報 作者: 韓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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