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銀行呼吁:金融監管須兼顧發展中國家現狀


    作者:陳聽雨    時間:2011-03-09





    世界銀行首席財務官(CFO)文森佐·拉維亞3月6日表示,由發達經濟體國家研究制定的全球金融系統改革方案,不一定適用于發展中國家。他認為,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10年達成的資本新規《巴塞爾協議III》“沒有足夠認真地考慮發展中國家的情況,采取了一刀切的措施,可能使全球金融系統的穩定框架遭到破壞”。

    拉維亞表示,《巴塞爾協議Ⅲ》規定全球各商業銀行須在2015年1月1日前,將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比例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資本留存緩沖資金”規定將從2016年1月1日開始生效,金融機構每年需增加相當于風險加權資產0.625%的資本,直到2019年1月1日達到2.5%,即本質上由銀行所有人及股東所投資的普通股資本占其加權風險資產比例最終達到7%。拉維亞稱:“這些標準忽視了現實中可能發生的變化,忽略了對發展中國家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未來5至10年內,世界經濟將面臨更多的不確定性的挑戰。”

    拉維亞表示,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中可能需要金融機構更多的貸款支持,但《巴塞爾協議Ⅲ》將迫使銀行為更大規模的放貸和投資留出更多的資本撥備,縮減資產負債表規模,舍棄那些雖有巨大盈利潛力但被認為具有過高風險的業務,把更多的收益儲備起來以應對潛在的風險。此舉將可能限制銀行放貸,從而制約經濟增長。拉維亞稱,發展中國家的銀行屆時很可能無法達到資本充足率上調的要求。他呼吁:“在歐美監管機構提高金融監管標準的過程中,應該賦予發展中國家更大的話語權,以確保監管協議的全球性。”

    來源: 中國證券報 陳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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