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日就《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全文見 A3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內地期貨公司3項創新業務里,投資咨詢將率先破冰。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境外期貨經紀業務的開閘也僅剩下技術問題,目前證監會正攜手有關部委共同研究制定解決方案。
監管層此前表示,為拓寬內地期貨公司業務范圍,將重點推進期貨公司投資咨詢業務、境外期貨經紀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
《試行辦法》明確了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具備一定條件,比如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凈資本不低于8000萬元;公司最近6個月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等。
從《試行辦法》劃定的指標看,大部分期貨公司都具備申請期貨咨詢業務的資格。監管方希望,上述《辦法》能夠引導期貨公司提高專業化服務能力,找到經紀業務之外的第二個贏利點。
根據《試行辦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接受客戶委托代為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的具體內容和費用標準等相關事項。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指引和風險揭示書格式,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為防范利益沖突,《試行辦法》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制定防范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與其他期貨業務之間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離機制,并應在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相互獨立和相對封閉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同時,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應當以期貨公司名義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試行辦法》還明確,證券經營機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的資格條件和監管要求等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對于業界關注的期貨公司開展創新業務的問題,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證監會正在同步研究和積極推進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和境外期貨代理兩項業務。該負責人指出,除經國務院特別批準的31家國企外,內地大部分進出口企業都缺乏利用境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的合法通道。目前,境外期貨經紀業務的開閘在方向上已經明確,只剩一些技術問題有待解決。
來源: 證券時報 鄭曉波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