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貸轉讓市場低迷 資產證券化或是正途


    作者:史進峰    時間:2010-12-08





      “信貸資產轉讓對商業銀行而言多了一種資產調整的手段,但這個手段不能濫用。”12月7日,針對剛出爐的信貸資產轉讓規范性通知,一位監管機構人士向本報記者坦言,受各種條件限制,目前信貸資產轉讓不應大規模推廣。

      盡管眼下信貸資產轉讓市場尚不十分活躍,但在明年信貸緊縮預期之下,商業銀行“賣貸款騰規模”的內在沖動依舊。

      “(信貸資產轉讓)不占用資本,還有利潤賺。”某股份制銀行金融市場部人士向本報記者坦言,受制于存貸比考核壓力,該行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相當活躍,此次監管部門確定了貸款整體轉讓原則,明令禁止拆分貸款的行為,“以后這塊業務會受到很大影響。”

      “監管層的核心精神就是限制信貸資產轉讓。”一位大型投行固定收益部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未來監管機構與市場力量之間,管制和突破管制之間的博弈會一直延續,對于信貸資產轉讓而言,資產證券化或許是一種出路。

      轉讓標準尚待統一

      去年以來信貸資產市場的短暫活躍并不能掩飾暗淡的發展前景,由于信貸資產轉讓缺乏統一可依據的標準,阻礙了市場的發展壯大。

      一位券商分析師向本報記者分析,在信貸額度比較緊張的情況下,有信貸需求但資金不夠的大中型銀行有轉出貸款的需求,而資金充裕、存貸比考核壓力不大的中小銀行從資金配置的角度來說有大量買入需求;但信貸轉讓市場還缺乏相應的標準化制度去統一。

      “好資產誰都不愿意賣,質量不好的貸款在流動性都緊張的情況下,又沒人要。”某大型銀行投行部人士向記者坦言,銀行轉讓信貸資產除了滿足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監管要求外,相當部分的賣出資產有瑕疵。

      此次,監管層明文要求信貸資產轉入方應當與信貸資產借款方重新簽訂合同,更加大了今后工作難度,上述大行人士表示,“誰的資產被賣暗示誰的資產有問題,借款方重簽合同的意愿不大。”

      在操作過程中,各家銀行對于同一個信貸主體授信管理、信用評級、風險評判等各方面都存在差異,貸款的具體標準不一致,導致信貸轉讓的后續操作難度比較大。

      監管層同時規定,信貸資產轉讓后,轉出方和轉入方的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大額集中度、存貸比、風險資產等監管指標的計算應當作出相應調整。

      2009年以來,隨著深圳、天津、上海、北京四個城市相繼推出信貸資產轉讓公開平臺,標準化的問題依舊困擾交易所和商業銀行。

      12月7日,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一位人士告訴本報記者,該所自9月初推出第一單交易本金的信貸資產轉讓以來,信貸資產轉讓規模已達60多億元。

      不過,即便加上北京、上海交易所平臺推出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整體公開交易的業務量也微不足道。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長徐洪才此前表示,目前交易所進行的轉讓交易沒有標準化,信貸資產交易不活躍、規模化交易的時機尚不成熟。

      在上述監管機構人士看來,與80萬億銀行業資產規模相比,目前信貸資產轉讓比例占比非常小,不足百分之一。他認為,此次監管新規對商業銀行影響并不大,大型銀行資產轉讓并不積極,相對積極的中小型銀行影響也不會太大。

      資產證券化任重道遠

      在交易所市場以及銀行間私下交易并不活躍的情況下,信貸資產轉讓的出路何在?一位資深銀行人士提出,應該對轉讓的信貸資產進行統一的標準化分級。

      此前,曾有學者呼吁,信貸資產轉讓的標準形式應該是證券化,即將某一類信貸資產(某類貸款合同等)的各項指標進行評估后(評估指標包括現金流、償債能力等),把按揭貸款、基建貸款等打包轉讓,以在短期內進行現金回籠。

      早在2005年,國務院就已批準國開行和建行現行試水600億元資產證券化;但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的到來,資產證券化一度停滯。

      2009年下半年以來,商業銀行為規避信貸規模管控紛紛借道理財產品,將信貸資產由表內向表外大挪移,已被視為中國版的證券化產品。上述銀行人士指出,“可以將這幾年盛行的信貸資產轉讓視為中國式資產證券化,只不過比較粗糙”。

      “尤其是這兩年普遍盛行的拆分性貸款轉讓,其實質就是無監管、無約束的資產證券化粗糙翻版,只能對盲目的風險蔓延起到推波助瀾作用。”上述人士表示。

      12月初,監管層再度發文,重申信貸資產轉讓的真實性原則,明文規定,“轉出方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轉讓雙方不得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等方式規避監管。”

      同時,監管層已對拆分性貸款轉讓明令禁止,并一再強調實現資產的真實、完全轉讓,實現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

      除整體性轉讓原則、轉讓方應與借款方重新簽訂協議外,監管層還明確要求,信貸資產轉出方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完全轉移給轉入方后,應當在表內終止確認該項信貸資產,“轉出方和轉入方應當做到銜接一致,相關風險承擔在任何時點上均不得落空。”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史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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