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售渠道增加能否為基金投資帶來專業化服務


    時間:2010-11-04





      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其中,關于“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和“增值服務費”等內容最受市場人士關注。一方面買賣基金可能不再局限在證券公司和商業銀行;另一方面投資者可能面對新的收費內容,基金銷售是否會走出一條更加專業化的道路?

      基金銷售渠道有望增加

      據介紹,《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自2004年實施以來,隨著基金市場的迅速發展,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人員、基金投資人的隊伍逐步壯大,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現狀,亟須予以調整。

      此次修改稿調整了專業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將注冊資金的要求從2000萬元人民幣降低至500萬元人民幣;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

      記者了解到,當前投資者在大多數銀行柜臺窗口都可以買到基金。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表示,銀行的營業網點多,在百姓心中也有很高的信譽度,很多人愿意到銀行買基金。

      而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封閉式基金,則必須到證券公司購買。一位證券公司的銷售人員告訴記者,降低門檻肯定會促進更多的機構參與,優勝劣汰有望優化基金銷售市場的環境。

      “未來,可能將有更多的機構加入到基金銷售的隊伍,而不僅僅是當前的證券公司和大型銀行。”東吳證券基金分析師吳非說,當前基金銷售業務的壟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的銷售成本,也不利于投資者獲得專業化的服務。

      基金銷售專業化受期待

      華安基金常務副總裁邵杰軍說,未來基金銷售各渠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獨立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專業機構發展緩慢的現狀有望改變,這對期待得到專業化服務的投資者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

      修改稿還加強了對基金銷售機構的日常管理;對基金銷售資金安全、資金流轉、支付業務、賬戶管理等問題做出了規范;增加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鼓勵銷售機構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等。

      中國銀河證券研究所基金研究中心負責人胡立峰表示,在基金產品走入千家萬戶之際,雖然買者自負,但突出“賣者有責”,進一步加大基金產品銷售方的責任,可以推動市場各方切實承擔服務基金投資者的責任。

      業內指出,“增值服務費”不僅僅為銷售機構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更重要的是,表明服務作為基金銷售中有價值的一環,開始受到重視,并且可以獨立收費。而在以往,服務僅僅是基金銷售過程中的一種附贈產品。

      “過去基金投資者可能對服務質量沒抱太高的期望,但如果服務成為一種獨立的產品,必然要走上一條精品化發展的路線。”邵杰軍預測,基金銷售服務水平的提高,將是市場化發展的必然趨勢。

      應細化規則讓投資者受益

      對普通投資者而言,最關心的問題可能還是新的管理辦法問世后,會不會對收益情況產生影響。對此邵杰軍認為,銷售渠道的增加,不會對基金市場收益產生直接的影響。而且從一系列監管措施看,投資者的利益在基金銷售環節得到了進一步的保護。

      吳非也表示,對普通投資者來說,短期內的影響幾乎沒有。但從長期來看,更多的銷售網點肯定會給投資帶來便利。而市場競爭如果能夠促使銷售機構降低費用,投資者也有望享受到更多的優惠。

      也有市場分析人士擔心,在大多數投資者的心中,新進入的銷售機構與銀行、券商等傳統渠道相比,沒有競爭優勢。而基金銷售機構的涌入和“增值服務費”等,或許還會額外增加投資者的交易成本。

      中國銀河證券研究所基金研究總監王群航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需要修改細化的地方還有很多。”比如,“增值服務費”是否會提高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如果提高了,投資者為什么要通過這些機構買賣基金呢?收取“增值服務費”的銷售機構能夠提供什么樣的增值服務?有哪些服務是現在銀行、基金公司等無法做的等等。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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