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個人注冊基金銷售機構,這是一項符合市場化方向的重大制度突破。”11月1日下午,證監會發布《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相關負責人對搜狐證券如是評價。
修訂稿大幅降低了基金專業銷售機構的準入門檻:1、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2、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3、將注冊資金的要求從2000萬元人民幣降低至500萬元人民幣;4、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
這意味著,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個人能夠以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公司的方式,設立基金專業銷售機構。
修訂稿的另一項重大調整是:增加了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基金專業銷售機構可以向投資人提供基本銷售服務以外的附加服務,并單獨收取費用。基金專業銷售機構須印制統一的服務協議,并向證監會備案。
記者還注意到,基金銷售的主體似乎發生了微妙變化。過去,基金公司是銷售的主體,銀行、券商、投資咨詢公司、基金專業銷售機構只是受其委托的“代銷機構”;在修訂稿中,基金管理人只是“可以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銀行等以往的“代銷機構”則成為名正言順的“基金銷售機構”。
此外,修訂稿進一步明確了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雙方的法定責任,加強了對基金銷售機構的日常管理,規范了基金銷售支付結算。
截至2010年9月底,共有130家機構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基金銷售網點逾12萬。然而,在這些銷售機構中,商業銀行占據了絕對主導地位。此前的“2004版《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頒布實施以來,由于注冊資金等準入條件過高且缺少盈利模式,基金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僅有一家投資咨詢機構取得基金銷售資格。
業內人士分析稱,修訂稿或將引發一輪行業“洗牌”,未來將有更多的機構參與瓜分基金銷售這塊“蛋糕”。
當天下午,證監會同時還發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方法》及相關配套規則和《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以上三項基金新規的共同特點在于,將監管重點從準入監管轉向日常后續監管。
這是證監會基金監管又一個關鍵轉折點。
“籬笆要拆掉,在準入門檻上要放寬限制。”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準入審批上更為市場化,在事后監督上更加嚴格,這種向市場化靠攏的監管理念的轉變,是根據市場發展的情況與需要而轉變的,“以后還會有更多市場化的動作”。
來源:搜狐證券 作者:張東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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