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股民爭相起訴,黃光裕深陷“索賠門”


    時間:2010-09-14





      黃光裕或遭十萬股民起訴 索賠金額超4億

      眾律師征集黃光裕案訴訟委托 黃光裕面臨天價賠償

      各地股民爭相起訴,黃光裕深陷“索賠門”

      律師稱黃光裕當賠償股民損失 各地股民踴躍起訴

      日前,深陷囹圄的黃光裕將面臨投資者集體上訴,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律師表示,其已接受當事人委托,向北京市二中院遞交民事起訴書,就黃光裕、杜鵑、許鐘民因內幕交易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提起民事索賠。據悉,相關投資者超過13萬名,涉嫌索賠金額達到4億元。

      “黃光裕等人利用內幕信息對中關村股票進行交易,獲取非法利益。該違法行為給廣大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北京楊兆全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表示,“為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們將征集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的訴訟委托。”記者獲悉,除此之外,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張瑜律師,廣東經天律師事務所鄭名偉律師也開始征集該案的訴訟委托。

      2007年5月30日至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南京會議)發表講話,明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投資者因內幕交易而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相關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相關的司法解釋目前正在起草中。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則試行了《內幕交易認定辦法》,《證券市場操縱價格認定辦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由。

      投資者表示,這筆損失是黃光裕等人內幕交易造成,所以他理應賠償。理由是:2007年七八月間,中關村上市公司擬收購鵬潤地產全部股權進行重組。被告人黃光裕作為中關村的董事,在該信息公告前,指使他人以曹楚娟、林家鋒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相關個人股票賬戶,并由黃光裕控制,同時安排被告人杜鵑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杜鵑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按照黃光裕的指令,指使杜薇、杜非、謝某等人使用上述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13.22億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該信息公告日時,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6億余元。期間,被告人許鐘民明知黃光裕利用上述內幕信息進行中關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黃光裕的指令,指使許偉銘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共計30個。上述股票賬戶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3166萬余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4.14億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該信息公告日時,上述30個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9021萬余元。

      對此,張遠忠律師稱,原告善意出賣股票的行為與黃光裕等人購買股票的行為是同一時間的反向交易,其損失與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依《證券法》第76條第3款關于“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黃光裕理應賠償其當事人損失。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上述規定,因內幕交易受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投資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等。至于內幕交易實施日,宋一欣律師表示,為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內幕交易揭露日為2008年11月24日——黃光裕被北京市公安局專案組拘查消息證實之日。訴訟時效截至日為2012年8月30日。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為: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間,曾經持有過中關村股票,并存在虧損的投資者,均可起訴。

      不過面對眾多投資者的索賠要求,黃光裕方面回應稱,內幕交易是關于中關村股票的事,法院已對黃光裕判刑和罰款,此事也與目前國美的股權爭奪戰無關,也不會黃光裕對此產生影響。

    來源:中國江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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