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監會發新規 促進信托公司安全穩健發展


    作者:谷秀軍    時間:2010-09-10





      本報北京9月9日訊 為加強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信托公司安全、穩健發展,近日,中國銀監會頒布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凈資本,是指根據信托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固有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對信托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的目的,是確保信托公司固有資產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御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


      《辦法》明確,凈資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信托公司應當在充分計提各類資產減值準備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計算凈資本。

      《辦法》要求,信托公司應當根據不同資產的特點和風險狀況,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系數對資產項目進行風險調整。信托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資產合并計算,按照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風險調整。金融產品投資應當根據金融產品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調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或其他理財產品的,應當根據承擔的風險相應進行風險調整。股權投資應當根據股權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貸款等債權類資產應當根據到期日的長短和可回收情況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分類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進行調整。

      《辦法》指出,由于信托公司開展的各項業務存在一定風險并可能導致資本損失,所以應當按照各項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并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有相應的凈資本來支撐。

      《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信托公司應當持續符合兩項風險控制指標:凈資本不得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凈資本不得低于凈資產的40%。信托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辦法》還強調,信托公司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方案,明確整改期限;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調整業務和資產結構或補充資本,提高凈資本水平;限制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增長速度。


    作者:谷秀軍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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