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已正式向信托公司下發《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昨日(9月9日)從知情人士處獲悉,該《辦法》是以銀監會主席令的方式下發,鑒于不同業務的風險系數和各類資本的風險扣除項均屬初次測算,后續還將會下發落實該辦法的具體通知。該辦法給了信托公司1年的過渡期,銀監會要求信托公司1年以后完全按照辦法規定去考核。
監管部門相關人士表示,該辦法的下發,會使信托公司未來的資產擴張受到控制,同時,銀信新規對信托公司的影響有限。“銀信合作約占信托公司業務規模的2/3,但收入只有百分之十幾,銀信全停也不至于影響它的生存。”他指出。
信托套上“緊箍咒”
根據該管理辦法,信托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不低于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也不得低于凈資產的40%。《辦法》核心是通過凈資本對信托公司的業務進行風險約束,信托公司無限做大信托資產規模的時代就此畫上句號。
業內人士指出,凈資本管理辦法相當于對信托公司設定了“類似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指標,信托公司可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與其凈資本直接掛鉤,但風險系數的不同則導致信托公司在開展信托業務時會權衡該項業務帶來的凈資本收益率。
凈資本管理辦法是會否使信托公司徹底割舍銀信合作業務?
對此,銀監會非銀部相關人士向記者指出,信托公司的業務有很多種類,按照《辦法》簡單說來,就是把信托公司的各項業務分為幾個大類,每一類業務都計算出一個風險資本來,要求信托公司有相應的凈資本去對應,不同的業務種類占用不同的凈資本。
以銀信合作業務為例,銀信合作業務占用的凈資本和信托公司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一樣的,而收益率卻相差10倍甚至10倍以上,“在這種情況下,你覺得信托公司會經營哪種業務呢?”他向記者表示。
“監管部門不是簡單地告訴金融機構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我們是通過監管導向去引導,它自己去找適合的發展道路,我相信它們自己會做出正確的選擇。”上述銀監會非銀部相關人士指出。
上述監管部門人士分析指出,從監管信托公司的角度講,對目前所有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包括單一信托,應該做到心里有數,要定期的做壓力測試和風險排查,目前整體來說風險可控。早期的銀信合作項目,有一些實際上不是控制在信托公司手里,而是在銀行手里,這一部分是否有風險,目前銀監會也正在做風險排查工作。
他指出,出臺的凈資本管理辦法,也是對信托公司監管的一種手段,有助于更科學地監管信托公司,準確地計量信托公司的風險,總的目標就是建立以凈資本為目標的風險評估體系,加強風險監管,推動其規范和健康發展。
融資補血下的上市沖動
信托業內分析人士指出,凈資本管理辦法出臺后,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必須隨著信托資產規模的擴張增加資本金,這可能使得信托公司上市有了充足的理由,使之引發上市融資的沖動。
對此,上述人士分析,這首先得看信托公司有沒有必要上市,其次凈資本辦法實施以后,信托公司是否有增資擴股的需求。
他指出,對于信托公司是否有增資擴股的需求,每家信托公司都可以按照《辦法》去計算一下。整體來說監管層給整個信托行業的發展預留了很大空間,但是結構是不平衡的。有個別信托公司要么壓縮業務要么必須要進行擴股,每家公司情況不一樣。他舉例稱,有的公司可能在現在的資本金情況下,規模翻倍都是有可能的。
對于上市的問題,該監管部門人士分析,從目前來看,信托公司還是兩條腿走路。一方面,是它自己的資本去投資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投資金融產品去壯大自己的實力。
其次,信托公司一旦發生問題,沒有公共救濟手段。“所以信托公司一定要充實資本金以面對可能的賠償。”
中銀國際某分析師指出,截止到2010年中期,中國信托公司的凈資產值達到1090.5億,根據管理辦法,估計凈資本為873億左右,而截至2010年中期的信托總資產為3.04萬億。
根據目前公布的風險系數計算的風險資本為600億~750億,因此凈資本仍能滿足信托公司目前的資產規模。如果按照平均2.5%的風險系數,則目前的凈資本還可能支撐信托資產5000億~1萬億的擴張空間。
關注銀信新規的實際效果
上述銀監會非銀部門人士指出,金融體系有近90萬億的資產規模。然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不過5、6萬億,而信托業所占比例更小。
對于銀信新規的最大變化,該負責人稱,現在銀行只能提供一方面,即要么提供項目,要么是資金。
他進一步分析稱,銀行自身的信貸規模用完了,但手里又有好的項目,銀行可以把該項目介紹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去獨立評估,獨立決策,信托公司自己去決定是否做該項目;還有一種情況是,如果銀行流動性充足,可以拿銀行的資金或者理財資金去購買信托公司的產品。“這其實是新規的核心。”該負責人指出。
該監管部門人士還認為,短期內會對信托公司和銀行造成一定的沖擊;但從長遠看,是引導金融機構走健康可持續的發展道路。“信托行業經歷了多次的經營整頓,我們希望這個行業不要因為短期利益而放棄了核心競爭力。”他指出。
事實上,針對銀信合作業務中存在的問題,2008年以來,銀監會先后下發了《銀行和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等多項監管規定,對銀信合作業務進行指導和規范。此次下發的《通知》,則是強調信托公司在銀信合作業務中要堅持自主管理原則。
作者:張瑋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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