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6日發布的《關于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保本基金可以投資于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其中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固定收益類資產占基金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70%。
證監會同日發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6號》,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取得QDII資格和外匯額度后,在外匯額度范圍內為境內客戶提供定向資產管理服務,投資海外證券市場。
所謂保本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投資組合方法來實現投資收益,同時引入擔保機制,以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保證的基金。
意見要求,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保本基金,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及銷售宣傳材料中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風險,說明投資者投資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并說明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保本基金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策略以確保本金安全,并明確載入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保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中應當采用舉例或其他形式簡明扼要地向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該基金的投資策略。
根據意見,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保本基金,應當與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約定擔保方式,并簽訂擔保合同。保本基金的擔保方式可以分為連帶責任擔保和風險買斷擔保。
意見還要求,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保本基金,不得在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后直接或間接與擔保人簽訂反擔保協議,約定對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提供反擔保。
非金融機構擔任保本基金的擔保人,應當滿足成立并經營滿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20億元,已擔保的保本基金資產規模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倍等條件。如保本基金的擔保人為擔保公司,除滿足上述條件外,擔保公司已經對外提供的擔保資產規模不應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25倍。
此外,為擴大擔保機構范圍,意見規定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擔任保本基金的擔保人。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自2003年以來,證監會先后核準了9只保本基金的募集申請。截至2010年6月底,有6只保本基金在運作,份額達240.64億份,規模為304.87億元。
來源: 中國證券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