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境內機構“走出去”,滿足境外投資企業對境內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7月3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五大利好幫助企業“走出去”
寧波開發區外經貿局有關負責人分析,根據新政策的內容,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至少可以享受到五個方面的便利和優惠。
一是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進一步放寬,對外擔保業務范圍有所擴大。
具體來說就是,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被擔保人可以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系、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則要求是在境內依法注冊的法人機構或者境內機構按照規定的境外投資程序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企業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可以是擔保人按照規定程序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二是擔保人財務指標的限制有所放寬,被擔保人的盈利要求有所降低。
新政策規定,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統一為不低于15%;被擔保人的凈資產數額應為正值,盈利要求由過去的不得虧損調整為過去3年中至少有1年實現盈利(資源開發類等長期項目可放寬長至過去5年中至少1年盈利)。
三是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的管理范疇和核定方法有所調整。
銀行為境內、外機構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一并納入余額指標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經批準可實行余額管理。銀行對外擔保余額指標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機構本外幣合并的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的50%,或者其外匯凈資產數額;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銀行辦理;企業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或(和)外匯局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四是明確了銀行非融資性擔保的管理方式。
銀行在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時,不受被擔保人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的限制,但被擔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應為境內機構或由境內機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境外機構。
五是取消了銀行對外擔保履約核準,明確其他主體對外擔保履約程序。
銀行對外擔保履約,可以依法自行辦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對外擔保履約,須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逐筆核準,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時可以購匯。
企業“走出去”獲取境內信用支持更便捷
開發區外經貿局有關負責人分析指出,國家此次出臺的新政策,進一步簡化了對外擔保管理的有關程序,具體明確了相關的管理要求,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境外投資企業更便捷地獲取境內信用支持,從而促進外貿出口企業更好地“走出去”。
據介紹,到目前為止,寧波開發區、北侖區已先后有100多家企業“走出去”,并取得了喜人的成效。開發區天時國際采用“BOT”方式開發“貝寧中心”,是寧波企業首次采用援外BOT方式投資海外市場,目前項目建設運轉良好。億泰控股公司近兩年來先后承接了馬來西亞亞庇市亞洲城二期機電工程等6個工程,涉及金額3900多萬美元。天時國際公司國際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更好地獲取境內信用支持,對天時國際在“走出去”過程中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增強市場競爭力、抵御國際市場風險大有幫助。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開發區支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政策健全了對外擔保相關的風險防范機制,優化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相關報表,有助于完善統計監測和風險預警,進一步提高境內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水平,完善國際收支風險調控機制,這也從根本上可以給“走出去”的企業以更多的支持和幫助。
來源: 寧波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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