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萬元以上的閑置資金,在銀行的大戶室辦理活期存入手續并承諾一定期限內不取出資金,就可以得到一筆數額不菲的“利息”,并且是當場付清,這個看起來挺香的誘餌,吸引了不少單位、企業的“小金庫”投入。
“你的錢是直接存在銀行里的,你自己去開戶,一點風險都不會有,只不過是3個月內盡量不要提取罷了,約定到期,與普通存款毫無區別,況且,還能得到一筆神不知鬼不覺的好處費……”這是鄭州一家“存款中介”在拉攏客戶時的慣用話語。
然而,一旦你把資金存入賬戶,一場神不知鬼不覺的“資金轉移”就開始了……
現象
“存款中介”承諾高息直存利息當場“兌現”
“你存款,我貼息,利息貼到你滿意”,這是鄭州一家投資擔保公司網站上發布的宣傳語。
昨日商報記者在網站上發現關于大額存款的內容比比皆是:“銀行攬存攬儲,尋大直存款及中介,3~12個月期500萬元起,公存私存定期活期皆可,直存到指定銀行自己單位或個人名下,1.5~2.5分利/月、最高累計貼息15%~30%,即存即貼即獎、銀行正規存款、擔保公司擔保、管理公司貼息、確保資金安全。”
“這就是所謂的‘存款中介’。”一名金融人士介紹,幫助銀行進行高息攬儲,抑或挪用儲戶資金他用,是這種“存款中介”公司的主要業務。
“存款中介”活躍于急需存款的銀行與擁有大量閑置資金的投資者之間,從中謀利。他們自稱“四贏”:銀行完成存款任務、貸款申請者得到資金、投資者與他們自身亦各自得到“好處”。
7月20日,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2010年第三次經濟金融形勢通報會上表示,要嚴禁各種形式的拉存款行為,取締各種存款中介。這也是銀監會首次公開提及“存款中介”,并給予表態。但事實上,這種“資金掮客”活躍已久,其身影在我們身邊并不難尋覓。
調查
“存款中介”自稱攬儲已非常“陽光化”
為摸清“大額直存”操作路徑,商報記者以“閑置資金”理財的私企老板身份,對“存款中介”進行暗訪。
“我們對存款額度是有限制的,不能低于500萬元,您有意的話可以來公司看看。”通過網絡搜索到電話,撥通之后,業務人員非常熱情。
隨后,記者到達這家投資擔保公司,一名南方口音的陳老板得知我們有大筆閑置資金后,開始詳盡介紹他們的“直存”業務。“你們是私企吧,現在我們有不少做煤礦生意的客戶,有大筆資金,在我們這里一存就是一年,收益蠻高的。”陳老板說,他們與銀行有特殊的關系,客戶的資金由自己直接存入銀行大客戶柜臺,他們并不經手,“但是確認你開戶存入之后,當時就會兌現給你利息。”
他介紹,現在的引存攬儲已非常“陽光化”,協議合約完備,“投資者”直接與銀行發生資金往來,這存款與普通存款無異,資金風險全無,獲利卻遠高于普通存款。
“大額直存必須是單位、商戶或公司,要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除非萬不得已不能在約定期限內提取資金,否則要付違約金的。”而對于具體的違約金額,他卻及時轉移話題,并不回答。
面對記者咨詢的“安全”問題,他暗示,挪用單位資金進行“直存”的案例不在少數。“我們的客戶很多,這是銀行的一種潛規則,大家都獲益,沒有風險。”出門之前,陳老板建議記者認真考慮這種“安全”的理財方式。
剖析
“存款中介”高額貼息的秘密以非正常渠道放出去牟利
表面上看,投資者將閑置資金存進正規銀行,由此還能得到“獎勵”,可以說是天上掉餡餅的好事,而且“存款中介”往往表示:“錢是你的,存單是在銀行直接辦的,即使資金沒了,也可以找銀行,你需要付出的,僅僅是幾個月內不動這筆資金。”
不過據業內人士透露,高貼息的秘密其實就在幾個月之內不能動這筆資金而且不能查賬戶。
在銀行工作多年的李女士說,不允許在貼息期間查賬,那么這筆錢就是通過非正常的手段,將其從賬戶下挪用。因為按照正常程序,到銀行存款無論是存活期還是定期,都是允許存款人隨時查賬的,而且這筆錢肯定是在賬上的。
“高息攬儲,然后以非正常渠道放出去,這本身就是違規的行為。”她說,出現這種情況,與今年銀監會對存款和貸款數量要求嚴格有關。
李女士說,其實這種高息存款不是什么新鮮事情,在1998年前后,就曾出現過。而新聞媒體上也曝光過有關高息存款的糾紛,存款人吃虧的案例不少。
風險
河南銀監局:
“無印記”交易實際監管非常困難
近日,銀監會明令叫停這種“存款中介”,不過河南銀監局的相關負責人說,實際監管起來卻非常困難。
很多“存款中介”的掮客都不是以公司名義存在的,多為個人,而且整個交易過程中中介和借款人大都選擇不留任何字據,造成取證非常困難。
“由于今年對存貸要求比較嚴格,我們也去銀行做過相關檢查。但銀行往往會調撥資金回賬,很難找到證據。”這位負責人說,能辦理這種高息存款的中介,多與銀行內部人員有一定的關聯。
這種高貼息存款能做成,其實就是存款人、銀行以及貸款人形成了一種“默契”,如果貸款人能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償還款項,誰也不聲張監察也就很難。不過一旦貸款人到期無法還款,那么這種“默契”就被打破,所有參與者其實都脫不了“干系”。
他表示,銀行肯定要承擔責任,行長面臨撤職,責令追討債務,陷入由此帶來的法律糾紛。而所謂的中介人不僅要退還“好處費”,還將面臨合伙詐騙的罪名。不過借款人因為拿了高額貼息,由于司法的干預介入,想要順利要回本金也不會那么順利。
■提醒
留意簽訂的協議以及存單
小心“餡餅”變“陷阱”
而河南商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承斌說,這類案例已經不是新鮮事兒了。“投資者在存入資金的時候要留意簽訂的協議以及存單等內容,防止誤簽代理理財合同自擔責任,一旦資金受損,銀行和中介公司都必須承擔法律后果。”
現在“存款中介”都會要求客戶在銀行的大戶室里開戶。以前就曾出現過客戶在大戶室開戶,印信被偽造,賬戶上存款丟失的事情。
此外在大戶室開戶,在辦理手續的過程中,會簽下很多合同和單據,其中有可能有代客理財這樣的條款,如果客戶沒注意簽下了,這筆錢如果不能到位,銀行可能就說是理財過程中出現損失,客戶也只能吃啞巴虧。
“這其中很多人為因素都會增大存款人的風險,不過一般人甚至不會注意這些差別。”鄭承斌說,盡管一些存款中介自認為這是一件“四贏”之事,但由于融資成本過高,累積的風險總有爆發的一天。
這種高貼息的方式,對貸款企業來說成本非常高,按照中介提供的利率水平估算,一般一筆錢三年的平均融資成本都會在20%左右,而第一年的融資成本會接近40%,這樣的融資成本會加重企業的負擔,以致效益下滑,更甚者則被“高利貸”拖垮。而對銀行來說,一旦貸款或投資難以收回,金融機構就會出現支付困難,甚至危及正常的經營與生存,這也是銀監會為什么要對存款中介嚴查的原因。
來源: 大河網-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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