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銀行購匯對外投資
國家外匯管理局7月5日發布通知,將境內銀行納入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范疇,同時取消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購匯核準手續。分析人士認為,外管局此舉意在鼓勵境內銀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同時,對其所涉外匯業務加以規范,以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測。
外管局發布的《關于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將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外資法人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境內銀行納入管理范疇。
“政府一直鼓勵企業走出去,這個大的原則是不變的,取消購匯核準手續就體現了這一點;外管局對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所涉外匯業務進行規范,實際上也是擔心熱錢以各種渠道流入,落腳點也是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7月6日,中國銀行3.48,0.00,0.00%國際金融研究所高級分析師溫彬表示。
《通知》明確取消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購匯核準手續。“這表明政府實際上希望包括銀行在內的企業通過購匯來進行對外直接投資,從而實現外匯儲備的分散。”溫彬表示。
他指出,一方面中資企業“走出去”需要金融機構的支持,另一方面中資金融機構自身也有“走出去”的需要,如果能夠促使企業和金融機構通過購匯進行對外直接投資,將有利于減輕國家外匯儲備逐年增加的壓力。
在鼓勵境內銀行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同時,外管局也對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所涉外匯業務進行規范,明確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注銷及結匯核準等業務的辦理程序,規范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利潤匯回、減資、清算及轉股等事項。
境外投資利潤不可單獨結匯
此次發布的《通知》另一大要點是,要求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產生的利潤不得單獨結匯,應納入銀行外匯利潤統一管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溫彬認為,這幾項規定主要都是出于減輕外匯儲備增加壓力的考慮。“要求銀行境外直接投資產生的利潤不得單獨結匯,而要納入統一管理,是考慮到如果允許銀行境外經營收益都自行結匯,這一塊所產生的結匯量可能會很大,對外儲增加也會構成很大壓力。”他說。
《通知》規定,如果是將境外直接投資獲得的境外機構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其他機構的,相關資金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
“企業或銀行最初通過購匯進行對外投資,本來已經減輕外儲壓力,但如果兩個企業境外進行股權轉移,但用外匯支付然后結匯,相當于最初投出去的外匯又回流了。”溫彬表示。
他舉例,如果一家銀行在境外投資2000萬美元,又將股權轉讓給另一家境內銀行,變現后的錢調回境內就涉及結匯,會給外匯儲備形成新的壓力。
同時,境內銀行可直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對于未獲得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境外直接投資核準的境內銀行,應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1年內將剩余資金調回。
外管局稱,《通知》與2009年8月發布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在管理原則、管理框架及要求上基本一致,以登記備案為基本原則,有利于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對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同時有助于完善境外直接投資的統計監測,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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