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擬對保薦業務加大監管處罰力度


    時間:2010-06-12





    保薦制度實施7年來,發行監管部已對20名保薦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采取了“談話提醒”的監管措施,對7名保薦代表人、1家保薦機構采取了“一定時期內不受理推薦”的監管措施,撤銷了14名保薦代表人的保薦資格

    “針對目前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執業中存在的問題,今后證監會將陸續推出相關監管措施,進一步完善保薦制度,強化保薦監管,加大違規處罰力度。”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11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指出,證監會今年將推出《保薦業務內控指引》,幫助保薦機構完善內控制度,同時還要深入推進現場檢查工作,督促保薦機構將盡職調查、內核、工作底稿、工作日志等相關工作制度落實到位。

    據該負責人介紹,為了建立規范有序、理性健康的發行保薦機制,督促保薦機構歸位盡責,中國證監會在保薦制度推出后,一方面通過修改完善保薦辦法,制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發行保薦書和保薦工作報告準則、工作底稿指引,督促保薦機構建立內部約束機制,另一方面,通過保薦業務現場檢查,加大采取監管措施的力度,建立外部約束機制。

    統計顯示,自2004年7月對江蘇瓊花項目保薦代表人采取“三個月不受理推薦項目”的監管措施以來,發行監管部已對20名保薦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采取了“談話提醒”的監管措施,對7名保薦代表人、1家保薦機構采取了“一定時期內不受理推薦”的監管措施,撤銷了14名保薦代表人的保薦資格。持續有效的監管提高了市場的違規成本,對有不良執業行為的保薦機構與保薦代表人形成了強大的監管壓力,凈化了市場環境,促進了市場整體執業水平的提高。

    “今年是保薦制度實施的第7年,經過不斷的改革和完善,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一個規范有序、穩步發展的證券發行保薦機制,但是,保薦業務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該負責人指出,2009年,證監會對14家保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及39個項目的工作底稿進行了檢查。結合現場檢查及發行審核情況,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執業情況進行了分析,發現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執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六方面:一是盡職調查工作仍需加強,有些甚至很不到位,發行人的風險和問題沒有充分揭示;二是內控體系有待進一步健全,風控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三是申請文件的質量參差不齊,信息披露質量仍有待提高;四是有的并非從投資者角度來把關,而是以應付審核機構的心態來申報項目,乃至寬泛解釋規則,有些更報“闖關上報”的心態;五是持續盡職調查工作不到位,審核過程中新出現的問題未及時報告和披露;六是部分保薦代表人經驗不足,執業水平尚待提高。

    針對目前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執業中存在的問題,上述負責人表示,今后證監會將陸續推出相關監管措施,進一步完善保薦制度,這些措施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

    一是推出《保薦業務內控指引》,幫助保薦機構完善內控制度。為了明確保薦業務內控制度的標準,促進保薦業務內控制度建設,規范保薦業務經營和運作,防范和化解保薦業務風險,證監會今年擬出臺《保薦業務內控指引》,該指引要求保薦機構設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構,配備專職內部控制人員,健全相關保薦業務的流程控制。建立科學、規范、統一的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在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進行質量評價、風險評價、過程評價和綜合評價等,提高項目的整體質量水平。

    二是深入推進現場檢查工作,督促保薦機構將盡職調查、內核、工作底稿、工作日志等相關工作制度落實到位。2009年證監會對14家保薦機構進行了現場檢查,對督促保薦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提高項目質量、控制風險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去年工作的基礎上,今年,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大現場檢查的力度,檢查的主體也將由發行監管部發展為創業板部、地方派出機構與發行監管部的聯合檢查,以此督促保薦機構貫徹落實各項保薦制度,提高執業質量。對檢查中發現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將采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三是及時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與保薦機構進行交流,傳導監管理念和監管政策。一方面證監會將繼續通過對保薦機構負責人、保薦代表人、準保薦代表人的培訓,介紹相關法規、政策以及監管關注的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專業會議、業務研討等多種渠道,了解保薦機構的情況,聽取各方面對發行監管工作的建議。此外,證監會將進一步辦好《保薦業務通訊》,使之成為監管機構與業內交流的一個重要平臺。

    四是進一步強化保薦監管,加大違規處罰力度。一是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在召開反饋會、初審會等審核會議時,將就審核中發現的問題,要求相關保薦代表人到證監會回答有關問題;二是在召開發審委會議時,適當增加保薦代表人回答問題的時間;三是審核人員在工作底稿中,將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誠信狀況、勤勉盡責情況和執業質量進行考核和評價。考核和評價結果計入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必要時向社會公布。要真正形成投行的品牌意識和責任意識,從而有利于市場的良性發展;四是對于沒有參與盡職調查和盡職調查工作不到位的保薦代表人,對于信息披露存在虛假或重大遺漏項目的保薦代表人,對于持有發行人股票的保薦代表人,以及其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將依法嚴肅處理。

    此外,上述負責人還指出,保薦辦法明確規定,保薦代表個人不得持有自己保薦的股票,如果出現這一情況,證監會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而券商直投機構在符合監管規定的前提下,持股比例在7%以內的,可以擔任被投資企業的保薦機構,但對這一情況監管部門會對相應披露做嚴格審核。記者 侯捷寧

    來源: 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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